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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标准”为何成了“高要求”

2007-04-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曹雨田 我有话说
    编者按 在今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最低工资标准”。报告中说:“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今年各地要对最低工资制度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普遍进行
一次检查。”最低工资制度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低收入者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怎样?最低工资制度本身如何合理调整完善?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劳动学界的专家。

2006年部分省市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近日,广东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涉嫌不执行当地小时工资标准等用工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了解,2007年5月至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的劳动用工检查中,将把工资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依法处理。

除了已发现的洋快餐的问题,其他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又如何?

“隐蔽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处长吴安泰告诉记者,从北京的情况看,在每年查处的案件中,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件数量为200多件,占到所有案件比例的2%。吴安泰说:“我们每半年抽查一次,也包括一些国际知名餐饮企业,北京的肯德基、麦当劳等店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总体上看,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执行到位的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而所涉及的劳动者主要是外地进京的务工人员。”长期从事劳资关系研究的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说,我国自1994年起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到现在已有10余年了。总的看,执行情况还可以,但实际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调查中发现,除了有些企业支付的工资明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形式。

一是企业虽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企业主为了弥补最低工资标准调高带来的损失,把劳动定额大幅度提高或延长劳动时间,从而事实上降低劳动者的收入。二是一些地方某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工资支付标准,而把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降低。例如某地的一个企业原先的低端岗位工资标准分为四级,分别是650元、620元、590元、430元,后来该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于是该企业就把未达标的提高到600元,而把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降至600元。三是有的企业把应向劳动者提供的伙食、宿舍等待遇纳入最低工资之内。我遇到过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例,当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00元,某企业老板只给工人350元工资,说另外的150元冲抵吃住费用,两者相加等于500元。

“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此外,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的伙食、宿舍等,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苏海南说。

“执行不力”暴露深层次矛盾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的下限。然而,对于有的地方,这个“低标准”成了难以达到的“高要求”。

苏海南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到位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企业主唯利是图,有意无意地违反规定,压低成本,争创利润。有些企业也存在对最低工资规定了解不够,因此没有认真执行。从目前现实情况看,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此外,还有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苏海南说。全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三碰头”的局面,就业竞争十分激烈。一些进城务工人员宁愿接受低于法定标准的薪资水平,也不愿轻易放弃就业机会。一旦遇到企业不公正的对待,他们就很难主动维权。

苏海南也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劳动执法监察力量不够。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足3万人,而全国工薪劳动者有几亿人,相当于每个监察员要负责1万多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吴安泰也表示,目前北京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员总共300人,而北京大大小小的法人单位有几十万个,在职职工有700多万人,监察员的数量与监察对象的数量显然不成比例。2005年北京劳动监察大队共查出案件2.2万件,2006年查出案件2.3万件。这反映出了案件多,矛盾多,人员紧的现状。

“对症下药”破解执行难问题

面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种种情况,苏海南认为,要采取多种手段加以治理。

第一种,对于企业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二种,对于企业违规提高劳动定额的情况,国家将指导推动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对于企业为弥补最低工资调高带来的损失,随意占用工人休息、喝水等正常的生理时间的情况,必须加强执法、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种,对于企业为弥补调高最低工资而压低正常工资水平的情况,要通过工会和企业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企业各档次工资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逐级安排,建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联动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各档次的工资与最低工资保持合理差距,形成“水涨船高”的格局。

第四种,对于用伙食、宿舍等待遇冲抵最低工资的情况,也要靠加强执法来纠正违规行为。

苏海南说:“当前我国出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与分配秩序不规范,市场不健全,法制不健全,诚信缺失有很大关系。我们通过对东欧的波兰、捷克、匈牙利等体制转轨国家考察发现,他们那里很少有拖欠工资的情况。一是政府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二是有一定的执法力量,三是整个社会有良好的诚信意识。”

“缩小差距”要看经济承受力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湖南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较好,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但在东部发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差距较大。

据了解,2006年,北京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6097元/年(3008元/月),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40元/月,只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五分之一强。武汉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3818/年(1151元/月),武汉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多。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问题,劳动学专家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专家表示,发达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在计算时,是把很多高收入群体计算在内的,这样拉高了整个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与多种因素有关,其中包括当年的GDP、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最终通过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最低工资标准。而社会平均工资只是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苏海南认为,不能简单按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来确定最低工资,那样将使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调整提高超出各地经济发展承受能力,引发部分企业采取裁员的办法来弥补损失,社会就业的压力就会增加。苏海南说:“归纳分析近几年的情况,2000年至2005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都有不同程度上调,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没有形成‘正相关’的关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没有带来社会平均工资的同步增长,从宏观看,没有给人工成本上升带来直接压力。这说明,总体上看,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仍有较大空间,但各地应根据实际区别确定。”

苏海南建议,一方面,政府适时调整并继续颁布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还应采取集体协商、劳资谈判机制,引导不同行业通过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来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行业工资水平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联动的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不同层级的劳动者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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