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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节能降耗“硬杠杠”

2007-04-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济南4月11日电(记者赵秋丽  特约记者李志臣)近日,山东出台节能降耗规定,对节能者予以重奖。每年将评选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省重大节能成果,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则实行“一票否决”。

山东作为经济大省、能耗大省,一直从多方

面入手,狠抓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据了解,日前,山东省先后出台了《节能奖励办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节能奖励办法》规定,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两个类别。其中,特别奖设节能突出贡献单位、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重大节能成果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3-5个名额,每个获奖单位可获奖金100万元;优秀奖设节能先进单位、节能先进企业、优秀节能成果3个奖项,每个奖项约设50个名额,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5万元。办法同时指出,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必须是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超过2万吨标准煤;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必须是单位产品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且当年节能量超过4万吨标准煤;重大节能成果,必须是拥有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全国领先、在全省推广实施1年以上,节能技术、产品年节能量超过10万吨标准煤,节能工程项目年节能量超过3万吨标准煤以上。

为对超标用能单位给予警示惩戒,《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规定,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则规定,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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