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2日电记者冯蕾今天从证监会获悉,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4月15日实施。
据了解,《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是对原《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期货交易
所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一是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其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在放开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提高了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的要求。三是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四是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五是要求客户开户实名制。六是强化了对客户资金的保护。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