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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与侵权法的新理念

2007-04-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铁薇 我有话说

昂格尔曾经指出:“法律的特性会因社会生活形态的不同而变化。每一社会都通过法律显示它用以团结其成员的那种方式的最深层奥秘。”因此,联系社会发展的语境进行法律的规范基础的追问,应是法学研究的经常性作业。

“风险社会”与侵权法的反思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并日益呈现出复杂

的态势,特别是,当发展进入到以信息化为特征的“快车道”时,人类开始感觉到自己正在被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所围困,不知不觉,已经身处“风险社会”之中了。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以及之后的社会学家们认为,这些风险包括:技术发展的风险,环境的损害,金融和投资风险,知识和生活状况的差距与分裂,以及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不可否认,科学技术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从中又释放出了人类难以控制的风险,而正是这些风险眼下正在侵蚀着现代社会的生存基础。

虽然早在上个世纪,民法学界就已经针对社会学界提出的“风险社会”这一论断作出了危险责任的回应,并认识到风险将代替财富成为社会分配的主要问题,然而,传统侵权法律制度在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行为以及灾难性的、甚至是大规模的人身损害事故时,其局限性已经显现无遗。当代中国已然显现出诸多的“风险社会”症候,而整个侵权法领域基本上还在运用19世纪的法律体制应对20世纪晚期形成的“风险社会”及其所带来的危机,侵权法并没有内化于“风险生产秩序”之中,而是远离秩序成为一个驻足观望的他者。如此下去,侵权法恐怕很难逃脱放纵风险的指摘。面对这样的社会境遇而又诉求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应该认真思考一下侵权法的制度使命,使得置身于“风险社会”的侵权法能够努力兑现其时代精神,致力于调整其规范性基础并转换其现代性范式,而这一切则应首先建基于对侵权法制度理念的重新认识之上。

侵权法传统理念的嬗变

近代侵权法注重自由与平等的理念,现代侵权法是在对其作了重新诠释之后,经过修正而建构起来的。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是近代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强调人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与责任观念,“使个人得到最大限度张扬的理想是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据此,将责任限定在可预测的风险范围内的自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等便成了这种理念支配下的法律制度化。随着侵权法所表达的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民事主体丧失了一定程度的平等性这一事实使得近代侵权法开始出现危机,它所保障的意志自由和平等人格,最终导致了使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正当化,它所确立的自己责任和过失责任在各种近代产业的危害和风险增大的状况下,表现出拒绝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的态度。于是,近代侵权法尊重个人自由和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社会中异化成为对人性的轻视。正是由于法律上平等地对待事实上不平等的人,完全任由其自由意志下的活动,以致产生了事实上自由的人和事实上既不自由也不平等的人。当市场经济领域越来越多地被通过产业革命而发展起来的大企业所占据时,这种情况日益加剧。面对这样的事实,人们开始反思作为侵权法理论基础的正义的内涵,认识到:以不平等的制度对待平等的人是非正义的,而以平等的制度对待不平等的人同样是非正义的。承认社会上弱者与强者的利益对抗,实现他们之间在社会上的平等则意味着需要保障弱者真正享受到事实上的自由,同时对强者的自由加以某种限制,逐渐减少贫富差别,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正义目标演变为“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反思后的平衡:侵权法的理念,从抽象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逐步演变为确保实质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

现代侵权法对近代侵权法一路扬弃而发展到20世纪,在对于人性的追问上一直内藏着一对矛盾:一方面要坚持尊重人的自由与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表现在制度上则是坚持实行自己责任和过失责任等侵权行为法的旧有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努力克服自己责任、过失责任等旧有原则在面对现代社会日益严重的加害行为和风险事故时无力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缺欠,不断调整从历史中来的制度体系及证明制度正当性的理论依据。危险责任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场景和理念变迁之下应运而生的,同时伴生的是劳动法、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

    侵权法新理念的生成

20世纪以来,工业化生产和新发明、新技术的应用,在大大丰富人类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伴随着社会风险的丛生,侵权法在人性回归的路途中再次失去了方向。然而,是社会和谐的人类诉求催生了侵权法制度内在安全与和谐价值的自觉,新的侵权法理念促使侵权法中开始萌发与现代性相异质的内容,侵权法镶嵌于社会现实之中,既要关注现代的问题同时也要关注未来的问题:在风险中谋求安全,在和谐中促进发展。社会连带理论作为侵权法中新注入的哲学思想,开始在侵权法的某些领域产生影响,作为新理念的安全与和谐通过制度性安排逐渐得到市民社会的理解并慢慢渗透开来。这样的话,作为人类道德源泉的宽容情怀和恻隐之心多少能够通过侵权法理性思考的途径化为一种“制度的不忍”,从而使侵权法可以致力于解除人的痛苦与焦虑,缓解社会各种冲突与不和谐。这样的制度之光正在透过侵权法对博爱取向的“邻人关系”、安全取向的“群己关系”以及生态取向的“天人关系”的关注而照耀到人们的心灵。然而,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作为传统的自由与平等理念仍会继续存在并将进一步谋求其精神实质的贯彻,但其所适用的妥当领域会有所减少,侵权法的法制进程不再是单向度的,而是新旧理念在不同层面的共存和交错互动。

安全与和谐是侵权法围绕风险社会之“风险生产―分配的逻辑”所兑现的价值诉求,这些新理念的引入应带动以下几方面的思考:首先,侵权法的责任伦理不再专注于“内心”,而是更强调行动及其后果,更强调行为主体应当增强对行为后果的自觉。自由与平等理念下,人之所以能够进行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在于人的自由。因此,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度是与人的自由选择能力紧密相连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人的自由实践范围越来越大,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也越来越强,因而,面对盲目崇拜科技理性而带来的无限溢出的“人为风险”,只有强化人(包含企业与专家)的公共责任和社会责任才能避免这个社会进一步成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社会。其次,在侵权法的制度结构上不再过分关注统一的法典体系,而是致力于构建在形式上和功能上综合公法与私法的、超越现代法框架的法律模型。在形式方面,民法典直接规定的侵权法会尽量保持稳定和原则,而与民法典一般性规范相对的特别规范将随着新的社会现象的发生而丰盈起来。在功能上,促进社会团结、保障经济安全及监测科技发展和应用将成为侵权法发挥作用的三个新维度。再次,设定把握侵权法整体图景的视角,保持侵权法与相关救济体系的互动关系。价值多元化也会带来损害赔偿方式的多元化,与损害赔偿相关的制度还有合同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私人保险制度等,要保持这些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相互援助的和谐互动关系,从多元的视角提出制度设计构想,将侵权法的理念渗透进制度的每个缝隙。侵权法各项理念的落实,还需联动有限责任、责任保险及社会保障基金等各项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各个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责任能力的提高。

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所言,“法已经不再被看作单纯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也许是对于“文化救赎”理论合理性的某种程度的认同,笔者相信法律制度可以表达文化也可以生成文化,侵权法通过各种理念的强化能够培植人们的性格和美德,引导和说服人们追求向“善”的幸福生活。(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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