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公平地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我国第一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国家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资料图片)
2007年5月
弄清“人体器官移植”概念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如今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向记者阐述了《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的准确概念: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黄洁夫特别说明道,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也就不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今年3月21日,《条例》的出炉完成了最关键的一步程序:这一天,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条例(草案)》接受审议并被原则通过,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黄洁夫介绍说,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11个国家、地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逐一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我国8个地方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经验,先后4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听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应该说,这个《条例》的制定过程遵循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遏制“买卖器官”丑恶现象
一直以来,人体器官移植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的一大原因,缘自百姓中流传的“买卖器官”现象。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汪建荣透露,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受利益驱使,在互联网上发布招揽境外人士开展器官移植的广告,与境外“中间商人”勾结招收病人,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下,违规为多名境外人员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由于收费金额高、手术效果不理想、随意夸大有关事实等原因,在国内外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据了解,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签署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以旅游名义到其他国家实施器官移植是被严格禁止的。
汪建荣表示,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国际共同遵循的规则。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同时,对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收取费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只能依照《条例》的规定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以及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汪建荣还介绍说,为了防止变相买卖人体器官,《条例》对活体器官接
受人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申请排序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能够公平地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主任赵玉沛告诉记者,目前欧美各国都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与调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目前还没有具备这一职能的器官分配协调管理机构以及网络体系,器官获得、分配以及手术实施均由医疗机构完成,部分医疗机构获取器官的途径和方式尚不规范。此外,受医疗保障水平所限,我国器官移植相关费用及后期免疫抑制药物费用,绝大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虽然有些患者具有器官移植的适应症,但是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低,无力负担移植相关费用等原因,无法得到及时治疗的现象时有发生。
令人高兴的是,《条例》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已经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赵玉沛介绍说,《条例》要求建立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是由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组成的。该体系除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外,还负责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使捐献的人体器官能够被移植给最合适的接受人。
不久前,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天津召开的第三届全国肝移植学术研讨会上透露,为确保人体器官发挥最大的移植治疗效果,我国拟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和分配的共享信息网络。通过宣扬人道主义互助精神,增加人体器官来源,通过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和分配共享的信息网络,畅通器官捐献登记途径,从而提高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利用效率。
把住摘取和植入“关口”
人体器官的摘取和植入这两个环节,对于防止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意义重大。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条例》重点对人体器官的摘取和植入两个环节作了规范。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告诉记者,《条例》为此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二是摘取活体器官,应当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存在《条例》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应当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预防措施等有关情况,并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其他生理功能,确保捐献人的生命安全。三是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进行。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尸体,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四是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采取措施,降低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