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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7-04-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境界与文化

张世英在《学术月刊》2007年第3期撰文认为,如果说“境界”一词只是指个人的精神境界,那么,“文化”则是指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精神境界。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文化是由它所属的成员的个人境界构成的,离开了个人的精神境界,社会文化、民族文化都是空无内容的

。但是,个人的精神境界(性格、人格、对世界的态度等等)又是在他所属的社会文化、民族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既受自然环境、自然条件的制约,更受文化环境的熏染。要提高个人的精神境界,最重要的是弘扬民族文化。弘扬民族文化,首要的仍应是发展科学;但在发展科学的同时,又要避免科学主义,注意弘扬我们传统文化中道德的、审美的等人文方面的优秀之处,注意剔除其中的缺点,使我们民族文化的人文特色更适应现代科学的时代潮流,更放异彩。

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陈登才在《理论前沿》2007年第7期撰文认为,六中全会强调“扩大党内民主”,就是要全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党的民主形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焕发党的活力,推进党务公开,增进党的团结统一,形成全党自觉的纪律和统一的意志,发挥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实现党内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的发展,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发展党的执政基础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关系理论

俞吾金在《河北学刊》2007年第3期撰文认为,胡塞尔晚年提出的“主体际性”已成为当代哲学的基本概念,而这一概念的提出,也为重新审视马克思的关系理论提供了一把钥匙。尽管马克思从未使用过“主体际性”、“客体际性”和“主客体际性”这样的概念,但他的实践唯物主义所蕴涵的关系理论实际上已对这些概念所意指的内容做过深入而系统的探索。一方面,马克思的关系理论与近代哲学家们所坚持的关系理论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近代哲学家们是从单纯静观或旁观的理论态度出发去建立自己的关系理论的,马克思则是从实践活动,尤其是从生产劳动出发去理解并阐释一切关系问题的;另一方面,马克思的关系理论与当代哲学家们所坚持的“主体际性”的观点也存在着原则性的差别:当代哲学家们完全撇开“客体际性”和“主客体际性”而只谈论“主体际性”,从而使“主体际性”抽象化,而马克思则总是把“主体际性”、“客体际性”和“主客体际性”综合起来加以探讨,并深刻地揭示出这些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异化性质。

马克思哲学的再生产实践概念

刘怀玉在《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撰文认为,马克思从未把生产实践归结为人类永恒的劳作活动,也没有把生产实践等同于人对自然的控制与征服,而是突出强调了生产实践的社会关系性内涵及其不断变迁的再生产性历史性特征。马克思哲学视野中的生产实践概念,归根到底属于以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为核心的历史唯物主义或历史辩证法。

何谓环境公正

曾建平、顾萍在《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2期撰文认为,环境公正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吴传毅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撰文认为,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利所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

杜月秋在《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撰文认为,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是法的社会变革功能的一个环节。实现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传统立法观念的更新,还要求立法者敏锐地捕捉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信息,充分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法律试行等方式来实现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的思想是我们研究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的理论指导。立法先导与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存在必然联系,立法先导这一社会变革模式已成为现代国家组织和实施重大社会变革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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