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袁祥)劳动合同法草案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第三次审议。按照草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由四种增加到五种。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四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有些意见认为,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也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因此,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一项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三款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行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专家解释,这样就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