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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04-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记者林英)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在京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证》)。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

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办法》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潘岳介绍说,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此资发布的《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污染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事实说明,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办法》出台后,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环保总局将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规的出台,并使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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