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民族融合的时代,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制领域发生过一系列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制史研究虽然方兴未艾,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史研究仍相对薄弱,关于此期刑法体制研究的论著更为少见。因此,读到福建人民出版社不久前出版的薛菁博士的专著《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时,
本书以专题研究的方式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刑法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其中不乏新颖的选题和独到的见解,能发前人之所未发。在“肉刑废复之争”这一专题研究中,作者将引起争议的缘由归结为汉末魏晋时期“刑罚体系存在的缺陷”、“法家思想的抬头与人口的遽减”、“某些肉刑的反复”和“传统观念及法先王思想的影响”四个方面,指出“无论是主张还是反对恢复肉刑论者莫不笃信儒家经义,都本着正统的儒家思想强调为政以仁,制刑以德”的理念,这场争议恰恰“反映出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浸润”,争议的结果是肉刑未能在法律上恢复,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趋势”。这一论断是中肯的,符合历史事实,富有辩证精神,同时也反映出作者对中国古代史、法律史跨学科研究所具有的功力。
“封建制五刑沿革”这一课题为前贤研究者所鲜及,作者通过其源流演变,条分缕析,将封建制五刑的发展与形成分为西汉、魏晋南朝、北朝、隋唐四个阶段,对各刑种的演变加以深入分析和详密论证,明晰了封建制五刑之沿革,廓清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核心的刑法体制之概貌,弥补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研究之不足。在运用大量史料和可靠的实证基础上,作者得出如下结论:“魏晋南北朝的刑法在中国刑法发展史上不仅仅具有过渡性,而且极富创造性”,中国古代“刑制体系,大体定于魏晋南北朝”。这一结论是令人信服的,也是有学术新意的。书中的“刑律体系的演进”、“刑法原则的儒家化”、“刑罚制度的改革”等专题研究均为这一结论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作者这种将魏晋南北朝的刑法体制置于整个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纵向演变的进程中来考察的眼光,还突出地表现在,把握住这一时期刑法发展具有“继汉开唐”的意义,刑律的编撰、法律类型等项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臻于定型;儒家的礼贯穿于律的各个方面,因而呈现出刑法改秦汉之繁苛为魏晋南北朝之宽缓的倾向。运用贯通性研究更能提升概括出阶段性特点的能力,这种研究视角和方法同样是值得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