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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完善法规保障留守女童受教育权

2007-05-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金振娅 我有话说

本报合肥5月12日电记者金振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即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办法》,对上位法进行了30多处的补充和延伸,对相关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完善法规进一步保障留守女童受教育权。

安徽是个农业大省,农村妇女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财产权益和留守女童受教育权利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如侵犯和剥夺出嫁和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出嫁女难以平等取得股份分红或收益分配,农村留守女童辍学率高等。修订后的办法立足于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益,明确提高妇女素质是妇女正确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对于本省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到其他城市,安徽在流动人口中的女童受教育权利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进一步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对留守女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女童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针对农村妇女在承包地分配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付征地补偿款出现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规定,未转户口、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妇女,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另外,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和丧偶等原因,确需建房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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