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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7-05-1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从脑生与脑死之标准  看治疗性克隆的理据

甘绍平在《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撰文指出,从伦理学意义上讲,人始于脑生之后,终于脑死之时。伦理学意义上的人的特点是拥有感受性,感受性的存在是其享有完整的道德地位以及人们可以对他进行道德评价的前提条件。

这样,以脑生/脑死,换句话说,以感受性的存在与否为标准,人就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生前之人和死后之人,二是普通的人(亦可称为伦理人)。生前之人和死后之人尽管也是人,但因不具备感知能力而难以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道德地位。在发生权益冲突之时,生前之人与死后之人要让位于拥有感受性、因而享有更高道德地位的普通人(伦理人)。这一点不仅为堕胎,而且也为治疗性克隆提供了重要理据。

代际交换之正义

成伟在《学术交流》2007年第4期撰文认为,代际交换是指老年人、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在物质和精神方面所进行的转换关系。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并表现为由老及少和由少及老两种基本交换形式。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鉴于代际交换呈现出抚养子女的时间延长、养儿防老的观念淡化、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有疏远的倾向等新特点,要实现代际交换之正义应坚持代际平等的原则、代际自由的原则、代际合作的原则和代际发展的原则。在这一前提下,实现代际交换正义的基本路径为在家庭内部积极倡导“自立”的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发展养老保险事业,提高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如此,确立“有限双向抚养”关系,应是一种比较合理、正义的代际交换关系。

当代中国法学的流派化志趣

陈金钊在《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撰文指出,法学流派的涌现是中国法律学人的夙愿。虽经中国法学者的多方呼吁,但法学流派的“建构”依然步履蹒跚。从对中国法学流派划分诸种观点的评析中,可以说明流派化意识是形成法学流派的重要因素。法学流派像其他任何流派的形成一样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法学研究的对象及范围、哲学基础、方法论运用、理论体系的创新等是流派形成的主要因素。当下,法学中国化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这就意味着中国法学应该解决中国问题,法学流派的建构也不能离开这一主题。中国还没有形成具有特色的法学流派。但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出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反映中国人对世界法学作出独特贡献的法学流派。这也是对法学向何处去的一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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