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思维方式是和谐文化的深层内核,建设和谐文化,关键是更新思想观念,转变思维方式,使崇尚和谐、维护和谐的理念和原则深入人心,并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为了更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和谐思维方式,对其本质内涵和基本特征进行科学的界定和阐释,是十分必要的。
一般认为,和谐思维方式是指从和
首先,和谐思维方式是从和谐的维度或视域观照对象,和谐成为其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坐标系和切入点。无论在世界观还是在方法论上,观测事物的视角不同,探讨问题的出发点不一样,所看到的事物本质属性和变化规律是大不相同有时甚至是根本对立的。由于认识主体所特有的理性能动作用,人们在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时,总是要从既有的知识积淀和实践需要出发,选择认知向度和观测坐标,企图毫无遗漏全息式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但这是不可能的。和谐思维方式因其和谐的观察视角,决定了它把解析和谐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和有利于事物的和谐发展作为其观察和分析问题的着眼点。
其次,和谐思维方式以和谐为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把和谐贯穿于人的认识和实践的全过程。在认识事物时,无论你怎样破除成见以保持客观的态度,也无法破除掉已在头脑里形成的认知图式和价值理念,正是它们决定着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的进行及其运行线路。假如以“矛盾”作为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就必然以克服旧事物、破坏旧世界为主要目的,突出的是矛盾的对立性、斗争性、冲突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强调的是“否定性原则”。如果以“和谐”作为其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就必然以维护动态平衡、建设新世界为主要目的,突出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和合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强调的是“和合性原则”。这两种原则和价值观看似相互对立,在本质上却是相互照应和辩证统一的。
再次,和谐思维方式的主要内容是深入到事物内部,揭示矛盾或系统的同一性、协同性、平衡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及其作用的内在机理。当一种思维方法或思维方式选择了一个特定的观察视角,确定了基本的认知原则和价值取向后,就必然要深入到事物的内部,分析和解剖事物的内在矛盾,阐明事物的发展规律。由于理论致思不同,和谐思维方式所侧重剖析的是事物有机体内部诸对立差分要素的协同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及其内在机制。
最后,和谐思维方式以追求和促进事物的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无疑,任何思维方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事物的和谐发展,那种认为西方的“矛盾辩证法”是与和谐相对立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但是,为了达到最终和谐,就需要通过对抗和斗争消除前进中的障碍,以便为和谐发展开辟道路。“矛盾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由于突出对立和斗争的作用,人们往往容易把它误解为“斗争哲学”,并把“斗争”直接当做其目的和归宿。其实,和谐永远是人们为之崇尚、为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当和谐思维直截了当地把大写的“和谐”界定为自己的目标时,它不过反映了人类在这个问题上“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的客观规律和终极追寻。
和谐思维方式的本质内涵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其基本特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系统和生性。早在2000多年以前,周太史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的著名命题,指明了系统的和生性。诚然,这一命题反映的是事物系统的本质特性,是一个客观的“本质判断”,要把它内化为思维方式,就必须进行创造性的转换。和谐思维方式就是以这一命题所揭示的客观本质规律为基础,把系统的和生性凸显出来,并把它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准则。所谓系统的和生性,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和合系统是多样性的统一和异质差分要素的有机结合;二是系统的和合会凸现出新的性质,创生出新的事物。以此为基础的思维方式,就必然把和谐性、平衡性和互补性当做人们认识事物、对待问题和处理矛盾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标准。
第二,差异和合性。“和”作为多样性的统一,是以异质对立要素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差异和对立就没有和谐,和谐是在差异和对立中存在的,也是在差异和对立中发展的。“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国语・郑语》)这就是“和”与“同”的本质区别。以此为特点的思维方式,就要求我们把差异性、对立性、斗争性、冲突性作为和谐的被扬弃了的内生要素来看待,并善于在对立中把握和谐,在和谐中把握对立,而不是理想主义地把和谐看成一种无差别和无矛盾的境界。
第三,主辅序级性。任何一个事物,就其内部的阴阳对立面来说,必然呈现出“乾阳为主、坤阴为辅”的等差层级状态,这是事物有序和谐的结构特征。相反,事物内在对立面或诸要素的平面状态,是与事物的和谐发展相背离的。宇宙间任何事物的发展在其内部总是逐步分化出有序的层级结构,这既是事物和谐性状的表征,也是事物和谐演进的条件。和谐在本质上就是这种等级层次的有序性和流动性,它和混乱无序以及绝对均同是相对立的。基于这种特点的思维方式,就必然把“序级”性看做是事物和谐的常态,并用这样的观点来观察问题和评判是非。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只有在健全的法制以及伦理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基础上确立起一个合理的等差序级结构,才能使整个社会保持真正的和谐和稳定。
第四,生生平衡性。和谐不是和而不动,也不是动而不和,“生生之谓易”(《周易・系辞上》),“不和不生”(《管子・内业》)。和谐既是一种“动”的过程,也是一种动态过程中的平衡状态,封闭僵死或阴阳失衡都是与和谐相对立的。根据事物和合体的这种基本特征,和谐思维方式要求我们正确地把握平衡的本质内涵以及平衡和不平衡的辩证法,把平衡看做是生生不息的相对平衡,并善于在不平衡中把握平衡,在动态的相对平衡中促进事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