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冰在《转型时期政府的教育公平责任及其边界》(《教育研究》2007年第3期)中认为:政府的教育公平责任是有边界或限度的,政府责任不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政府应承担的教育公平的基本责任包括:保障教育机会的均等和权利的平等;投资于基本的教育公平服务与基础设施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提供
有质量的教育,尽可能地维护教育过程的公平;提供多样性、个性化的教育服务,从而保证差异公平;保护与扶持处境不利人群,以实现弱势补偿原则;建立以公平为导向的政策与法律环境。政府在不同教育阶段中的公平责任包括:政府是义务教育的首要责任者和最终保障者,政府是幼儿教育与高中教育的主要责任者;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领域,政府有责任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教育服务多元供给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