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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积极力量

2007-06-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齐芳 我有话说

 我国节能减排成效巨大

在《国家方案》中,我国并未对减排目标进行量化。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说:“中国不承诺量化的减排目标,并不等于中国不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

他说,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作为一个负

责任的大国,中国为保护全球的气候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是一支重要的积极力量。马凯举例说:“从1990年到2005年,中国每万元GDP能耗下降了47%,等于节约了8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8亿吨。同期,中国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护等又净吸收了50亿吨的二氧化碳。特别是自上个世纪以来,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了3亿人。现在按2004年的标准,世界每一个人平均每年释放二氧化碳4吨,3亿人就等于中国去年少排放了12亿吨二氧化碳。这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的积极贡献。”

《国家方案》的出台又是发展中国家的一项创举。马凯把《国家方案》概括为“一个结合”和“两个推进”。马凯表示,“一个结合”就是要把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国家创新型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两个推进”就是要一手抓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一手抓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无论是减缓气候变化,还是适应气候变化,我国政府已经表现出坚定的决心,日前,我国已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马凯把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比作手心和手背的关系,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应当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马凯说:“如果不顾历史事实、历史责任,不考虑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借气候变化问题不适当地,也就是说过早、过激、过高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一样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限制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显然是不客观的,也是有失公允的。”马凯认为,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国际社会应当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并为其发展留出一定的排放空间,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所带来的后果,远比气候变化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

《国家方案》认为,《气候公约》缔约方国家应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采取减排措施。在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方面,《国家方案》提出应建立国际技术合作基金,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买得起、用得上先进的环境友好型技术。在气候变化区域合作方面,《国家方案》认为,《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设立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法律框架,但这决不意味着排斥区域气候变化合作。任何区域性合作都应是对《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推动务实的国际合作,中国将本着这种精神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区域合作。

比较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有四个要点

马凯认为,在比较不同国家之间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时,必须有正确的方法论,必须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

马凯提出的比较方法有四个要点。首先,不能只看总量,还要看人均。人口规模对一个国家的排放总量影响至关重要,一个人出生到世界上,不但要吸进氧气,呼出二氧化碳,更为重要的是他的衣、食、住、行、教育、各种文化享受都要消耗能源,相应的都要增加排放。马凯说:“我国即使哪一年排放总量超过了美国,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是美国的四倍,所以,我国的人均排放量也仍然只是美国的四分之一。”

其次,不能只看当前的排放量,而且要看历史的累计排放量。从1903年到2003年,美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的比重达到了28.3%,中国同期只占了7.6%。

第三,不能只看排放的数量,还看要发展的阶段。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强度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会呈现出一种倒U字型的变化。也就是说,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排放强度是增加的趋势,实现工业化以后就开始走下坡路,开始减少。

第四,不能只看本土排放,而且要看转移排放。目前的计算方法中,生产、出口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的国家,承担了本应在进口国排放的二氧化碳;而进口国家则没有计算这部分产品的排放量。因此,在对不同国家进行比较的时候,对这一因素应该给予充分的考虑。

按照这个标准计算,我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少,人均排放量低,排放弹性系数小。马凯说:“中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将努力地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关系,要努力走出一条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高产出的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双赢’的目标,这本身就是对世界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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