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
昆曲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古琴艺术
蒙古族长调民歌
联合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及目标、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显著
宗文
近年来,我国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逐步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突出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推动保护法规建设
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进程,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20世纪90年代,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宁夏、江苏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确定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国家还建立评定机构,命名了200余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做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03年11月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草案主要涉及到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等方面问题,明确确定民间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2004年8月全国人大把法律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该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确定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2000年,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抓好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老艺人。2002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始实施国家重点文化建设项目“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2003年1月20日,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保护工程”的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建立分级保护制度、保护体系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抢救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并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命名制度;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地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国家成立了“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和“振兴昆曲指导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京剧与昆曲艺术的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经过专家的科学论证,目前已确定国家级保护试点项目40个,包括区域性的综合试点6个(如云南省、江苏省苏州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专业性试点34个(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北京京西古幡乐、安徽花鼓灯、青海热贡艺术、天津杨柳青木版年画等)。各省(区、市)也确定了一批保护试点名录。2006年5月,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518项遗产列入其中。
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风气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下进行的。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全面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2004年6月26日,胡锦涛主席在《致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的贺辞》中说:“保护世界遗产,是造福人类的千秋功业。”“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将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保护生态环境,扩大国际合作,保证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充分保护和适度利用,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近年来,各级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教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展示、保护知识普及,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共识造成了良好的氛围。自1988年以来,全国已有412个乡镇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中国特色艺术之乡”。各种传统悠久、独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许多区域性的传统民俗、节庆活动得到恢复和发展。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传承人命名制度,资助各种民间艺术的传承活动和人才培养,这些都是传承、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
现代文化遗产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国政法大学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红婴
从根本上讲,文化遗产的保护事务是今人思维的产物。无论物质的文化遗产保护,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国际公约的法定方式在全球开展起来,也是现代法律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当今时代,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必须有一个符合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立体定位,从而形成现代的文化遗产观。这其中有三方面的要点。其一,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与世界遗产当中的文化遗产范畴基本一致的。世界遗产作为一项全球性事务,倡导人类和平、发展的主流价值观。国家级文化遗产是由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的理念贯穿下来的,有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二,文化遗产要见证人类文明的发展脉络,不只是先人智慧的产物,在我们今人的手中也可以缔造出来。其三,要让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不只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责任,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尤其是每一个公民,均有神圣的保护义务。
就整体精神而言,无论国家文化遗产还是世界文化遗产,内涵是相通的。世界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具有国际公约所强调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国家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延伸,并不断为世界文化遗产输送资源。尽管所有的遗产项目本身都有自己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大属性,即都在为阐发全球性主题,为实现和平目标,为保障人权、文化尊重和持续发展,进行着充分的“表达”。世界遗产事务对于外交、新闻、教育等领域的扩展,对于学术知识的融汇,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以及和谐世界的构建,也都具有显著的价值。
由此可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终极目标,就是和谐发展。针对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及其保护的具体状况,完善其策,达至其境,我们理应在理念和方法上有所着力。
首先,要有稳健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战略。一个国家的凝聚力,来自于它的文化以及它的民众对所属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文化的充足的精神营养,应当渗透在每个公民的血液里。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就必须在法治、行政、教育、宣传等多层面上使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得以实现。政府需制定可持续执行的文化遗产战略。不可在短期内大张旗鼓地做过之后,可跟进的力量愈来愈弱。
为保证政府战略的有效性,要纠正一些不够准确的思路,诸如,不惜成本地装饰遗产,以及相关部门对遗产申报的行政平衡。特别要防止不同行业对文化遗产的利益性认知,如旅游行业特别强调开发,而政府官员则考虑更多的是政绩,这些都造成狭隘、扭曲的文化遗产观。
文化遗产是法定的概念,有自己的范畴,不是习惯上认为是文化的东西都可以划入其中。由于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理念和词语近年来才开始逐渐进入到中国人的语境当中来,一些理解难免流于字面,操作上也就难免有走偏的现象。因此,科研、教育、宣传的深度展开,更要纳入到政府的保护战略中去。
其次,要有健康的保护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我国于1985年11月批准了《世界遗产公约》,于2004年8月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且是后一个公约最早缔约的国家之一。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至2006年4月因达到30个缔约国而正式生效,在这段不算太长的时间里,可以说,我国认真履行了缔约国的职责,调动了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事业,成绩斐然:建立了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设置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规定了国家的文化遗产日,草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媒体、大学、展演机构倾心配合,各类科研项目向其倾斜,一些地方举办了和正在举办各式论坛及文化节。最为宏大可观的应属全面铺开的各省级、市级、区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目前列入这些名单的“非遗”总数正在向着5位数攀升。
在如此快速的繁荣中,我们需要理性地思考,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法律、行政、民众意识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是否能够随之顺畅而健康地形成?还应当解决哪些更关键的问题?好的保护是好理念、好制度、好方法的综合体。要使文化遗产事业有所成就,构成这个“生态环境”的要素有必要高调地阐发出来。
宏观地看,由公约而发起的全球性的保护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文化多样性的格局,促进文化尊重和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非常美好的事业。同时,在国家内部保护其文化遗产,使民族的独一无二的文化特性保持下去,更是一项长久而伟大的使命。
在以“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又一个国家“文化遗产日”到来之际,希望能够看到我们的文化遗产事业越来越成熟,也希望能够感受到一种自觉的和谐社会氛围渐渐营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