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不断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

2007-06-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驻东京记者 严圣禾 我有话说

在日本经常可以看到“××文化财”标志,有时一座并不起眼的小建筑门前也会挂着“重要文化财”牌子。这样的古建筑不仅保存完好、干净整洁,而且往往还附带一个历史资料馆。

日语中的“文化财”就是通常所

说的文化遗产。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走在世界前列。早在明治初期的1871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物保护法》。日本明治维新大量吸收西方文明,但一直没有忘记本国传统文化保护,先后制定了多部专门保护名胜古迹和工艺美术品等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

二战结束后不久的1950年,日本在经济尚未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制定了首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挖掘、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它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远远超过了日本以往任何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该法律把过去分别对待的古建筑、书画作品、手工艺、自然景观、地下文物等统一称为文化遗产,综合加以保护。该法律还首次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把一些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列入保护范围。为了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法》规定在文化部之外另设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文化遗产全面保护。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确定了中央与地方协作的行政体制,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文化遗产所有人以及普通国民对保护文化遗产必须承担的责任。根据保护法,国家负责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指定和选定重要的文化遗产,为地方政府收购文化遗产提供补助,制订有关指定文化遗产的税率优惠措施,以及设置并运营博物馆、剧场等展示文化遗产的设施和文化遗产研究所等。地方政府则负责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国家指定的范围之外指定和选定重要的文化遗产,推动当地学习、爱护、传承文化遗产的各种活动,受国家委托管理和修缮由国家指定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所有者,则应向国家或地方报告文化遗产丢失、损毁、变更所有者或变更地址的情况,负责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和修缮并对外公开,在转让重要的文化遗产时应该向政府提出申请。国民则有义务协助国家或者地方进行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在发现遗迹、对地下文物周围进行挖掘或是在调查地下文物时都必须向政府提出申请。

正是有了这部法律,日本从中央到地方,从文化遗产所有者到国民都能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得到极大提高。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城市经历了一次又一次改扩建高潮,农村生产和生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加深,文化遗产的范畴也越来越广。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一直没有停止自身发展与完善。1954年,保护法进行第一次大规模修改,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强化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上世纪70年代后,日本经济快速增长,全国兴修工厂、办公楼和高速公路,不少文化遗产面临拆迁危险。为此,日本在1975年再次对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其中重要内容是加强传统建筑群的整体保护,对建筑群与其周边环境实施一体性保护。

从1950年至今,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经历了7次修改,逐渐成为一套完整成熟的法律体系。通过一系列的修改完善,日本文化遗产的范畴也逐渐扩大。2004年的修改中,把人在与自然打交道过程中形成的景观定位成“文化性景观”列入保护范围,把各地传承下来的制作与生产或生活有关的工具、物品的技术称作“民俗技术”,作为民俗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可以预见,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今后仍然会不断完善,为日本的各种文化遗产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图为日本的世界文化遗产姬路城。古城堡中有8栋国宝级建筑和74栋重要文化遗产,是日本文化遗产的标志。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