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是近来人们议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但在经济学领域中,对于什么是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仍然存在诸多争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界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与实践。“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责任”是伦理学的重要关注对象,由此,基于经济伦理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解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
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人们的观点纷争主要集中于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上。归结起来,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类:“独立说”和“包含说”。“独立说”认为企业除了需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外,还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并认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三者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是在企业责任总体框架下不同类别的责任。“包含说”则将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的综合责任,其代表人物阿基・卡罗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从而将经济等责任置于社会责任的总体框架之下。
长期以来,两种观点互相攻击:“独立说”认为“包含说”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反对者的妥协,试图在企业社会责任中装入经济责任的内容,以此博得企业社会责任反对者的支持或接受;“包含说”则指责“独立说”不能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将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立起来。
笔者认为,社会责任的“独立说”更能体现社会责任问题提出的初衷。但同时,笔者也认为两种观点并不存在本质冲突,如果抛开表面上的冲突去深入分析两种理论,可以发现二者其实存在着某种共同之处:它们都认同在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外,存在着另外一种责任。那么这另外一种责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责任呢?根据经济伦理学的观点,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三种机制影响规范着企业的行为,即市场机制、法律机制和道德机制。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上述两种理论所指的经济、法律责任之外的那种责任就是道德责任,这一点在“包含说”的观点中已有所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外部加诸其道德期望的内部认知与自觉,其中涉及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化。只有当社会对企业的道德预期转化为企业的伦理目标或道德理想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而诸如为追求长期经济利益被迫从事公益事业的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表现。
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
对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所涉及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问题,以弗里德曼和哈耶克为代表的一些新古典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并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带来很多危害。在他们的反对理由当中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只有“自然人”才有社会责任,而企业是“假想人”,并无责任可言。
要判断将个人的道德责任观点应用于企业是否合适,我们可先了解一下伦理学中是如何界定个人的责任来源的。伦理学认为责任的本质植根于人的二重性,即人既是一个个体的存在,又是一个社会的存在。这就决定了个人的任何言论和行为都会对他人或社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所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是道德个体的内在需要,并且道德责任是蕴含在人的本质规定之中的。
企业是否具有道德主体地位呢?事实上,无论企业和自然人都是一种社会性存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与外部和内部发生各种利益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就内含着各种伦理关系。因此,企业必然同时也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伦理实体。此外,企业与个体行为的相似性也进一步确认了它的道德主体身份,这种相似性体现在:行动的目的性、行动的自愿性(表现为具有行动自由、能够有所选择)、认知上的故意性(了解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对行为的备选方案进行权衡)。可以看出,虽然企业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确实存在诸多差异,但将道德责任应用于企业组织仍有其合理性。近来出现的“企业公民”概念实际上就是对企业道德主体身份的一种确认和强化。如果确认了企业的道德主体身份,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内生的,是企业的内在需要。综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内生的,并不是社会对企业的道德苛求。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现有的研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多数研究只提出了责任内容,没有注意责任内容的动态性(如产品安全与职业健康在十年前受到的关注远不及现在);二是这些内容只能为企业提供一般意义上的参考和借鉴,对特定企业如何确定社会责任内容缺少指导,事实上,特定的社会问题与企业的关系是变化的,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在的行业(如制造业与银行业相比会更关注循环再生问题)。
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依赖三种媒介来维持:货币、权力和话语。蕴含在前两者之中的理性是目的合理性,蕴含在第三种媒介中的理性是交往合理性。他认为对话与金钱和权力一样重要,其作用在于使人们相互理解、起着社会整合的作用。对话伦理要求人们通过对话或论证来合理确定自身行为的目的。因此,在实践中要确立实质性的社会责任内容,就不应依靠纯粹的任意、延续的传统或超人的权威,而是基于各利益相关方的对话。
社会对企业责任的期望和呼吁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和承担实际上就是一种对话,只是这种对话目前还停留在社会与整体企业之间。作为这一对话的结果,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责任内容(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已得到社会和企业的一致认可。相应地,要确定特定企业的责任内容,也必然依赖于特定企业与其具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通过对话,企业可以明确自身特定行为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联所在,并由此判断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方面及影响程度,进而确定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内容、承担程度以及优先次序等。对话伦理要求企业不应预先主观设定其社会责任内容,而应通过对话程序进行界定。这样一来,社会责任内容也就必然会随着环境以及各相关利益方的发展演变而表现出动态变化性,企业也必然要动态地认知和承担其社会责任。(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