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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条例》理顺水文管理体制

2007-06-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何平 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水利部鄂竟平副部长日前在水利部召开的新闻
发布会上说:“《水文条例》的施行,将使水文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鄂竟平表示,《水文条例》理顺了水文管理体制,这是一个“亮点”。此前,我国水文工作实行的是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的管理体制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鄂竟平说:“全国90%以上的水文测站都由地方建设和管理,其中许多的重要水文测站直接为流域宏观管理服务,由于水文站发挥的作用与当地当时的需求不能及时体现,往往造成重要的水文测站得不到及时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重要水文测站为中央宏观决策的服务。”

《水文条例》规定,地县水文工作实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地)、县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把水文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工作中。鄂竟平说:“在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这样的管理体制是成功的,符合水文工作的特点,有利于促进水文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地方管理的重要水文测站,实行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建共管,更好地满足流域管理和国家宏观决策的需要。”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水文条例》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鄂竟平说:“这三条非常实在的政策,水文工作者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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