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4日电(记者范又)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前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这一规定明确要求每个保健食品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产品名称要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为防止利用
保健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规定中对保健食品的品牌名作了多项限制。例如: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