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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纪庄木牍及其价值

2007-06-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卜宪群 蔡万进 我有话说

    2004年11月,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纪庄村村民在挖蓄水塘时发现了一座西汉竖穴土坑墓,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随即对古墓进行了抢救性发掘,出土陶器、铜器、铁器、漆器、木器等文物共119件。这些器物大都制作精良,造型巧妙,做工精细,图

案精美,反映了当时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状况。尤其是墓中出土的34片木牍,价值很高,为研究汉代历史文化提供了重要的资料。《文物》2006年第11期刊发了发掘《简报》,对这批文物的基本状况作了较详细的介绍。

纪庄出土木牍“贲且进谢孟书”

《文物》2006年第11期发表的《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以下简称《简报》),公布了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纪庄村19号汉墓出土的34方木牍中的14方木牍的图版与释文。从随葬木牍文书的内容看,该墓主姓谢名孟,为汉代临淮郡东阳县的官吏。为区别天长所发现的其他简牍,我们暂称之为“天长纪庄木牍”。已公布的木牍内容包括户口簿、算簿、书信、名谒、药方、礼单等,与既往发现的汉代其他简牍相比,这批简牍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和学术研究价值。

一、首次发现了汉代县级上计文书

纪庄一号木牍(M19:40-1A、M19:40-1B)正背两面分别题有“户口簿”和“算簿”,表明该方木牍具有上计文书的性质。关于上计文书,《续汉书・百官志五》载:“属官,每县、邑、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汉代上计是由县上郡、郡上中央的二级上计制构成,大家熟知的这条史料,实际说的是汉代县级上计制度。20世纪末尹湾简牍中发现的《集簿》,整理者认为可能是东海郡上计的底稿或副本,学术界也普遍认同,因此,我们对汉代郡级上计文书有了更多的认识。但是汉代县级上计文书如何,实物资料仍然阙如,此次发现弥补了这一空白。

一号木牍正面分别记载了东阳县户与口的总计数字和所属6个乡户与口的分计数字,各乡户口的分计数字相加与县的户口总数完全相同,说明这项统计是严密的。木牍自题“户口簿”,亦属汉代户口簿实物形式的首次发现。但与我们理解的记载人口、性别、籍贯、爵位等家庭成员身份资料乃至财产状况的汉代户籍有别。汉代户口簿仅是记录县乡行政单位户口统计数字的簿籍名称。根据户口簿记载,东阳县“户凡九千一百六十九,少前;口四万九百七十,少前”,说明此年东阳县的户、口数皆比往年有所减少。与尹湾一号木牍《集簿》载汉代东海郡“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四十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的材料相比较,性质十分类似。也有学者认为纪庄一号木牍中的“少前”系“指位置稍微往前”,而不是“减少”的意思(见何有祖:《安徽天长西汉墓所见西汉木牍管窥》,载《简帛网》),如果与尹湾《集簿》中“多前”、“如前”等词相参照,何先生的说法可能不准确,还是理解为“减少”更为合理。至于“前”,应是指上一年度。当然纪庄木牍户口簿关于人口统计的分项程度不如尹湾简牍细密,也许我们发现的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一号木牍背面自题《算簿》,记载了东阳县八、九两个月“算”和“复算”的总数以及八月6个乡的分算数,八月6个乡的分算数相加与总算数完全一致,九月缺少6个乡的分算数,当是木牍面积有限,另有记载。据《算簿》载东阳县“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四十五”,“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二千六十五”,昔日多认为汉代“八月算人”,但木牍反映算赋是按月征收的,每月算额不同,甚至差别较大。“算”在汉代不独指算赋,如见于里耶秦简中的《算簿》,就不能确定为算赋簿,但此处《算簿》应系登记算赋之簿无疑。“复算”则是指县中应优待免除的算赋,这在文献中多有证明。需要指出的是《算簿》中的数字应是“算”的数目总计,而不是具体算钱。汉代“计断九月”,一号木牍背面记载的算事也断于九月,也许不是巧合。

根据《百官志》及尹湾《集簿》的实证,汉代上计文书的内容还包括多项,纪庄木牍虽不能满足上计文书的所有条件,但其中重要的户口、钱谷出入二项,木牍中都有反映,我们将其视为东阳县的上计文书或副本、底稿的一部分应该说是有根据的。汉代县级上计文书的类型亦可能因此而窥见一斑。另外,过去我们认为汉代上计文书多是“欺瞒”上级,而东阳县上计文书明确记载户、口增长“少前”,亦可部分纠正我们对汉代上计文书准确性的看法。

二、有助于推进汉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

纪庄木牍对于汉代地方行政制度及区域行政地理变迁研究十分有益。其一,木牍发现证明汉代每个县所属的乡数是很不平均的,以尹湾简为例,西汉晚期的东海郡各县辖乡从14个至1个不等,纪庄木牍记载东阳县所属的乡数为6个,大约是东海郡各县的平均数而高于汉代总平均数(每县3至4乡)。其二,秦汉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东阳县有户9169(东海郡38个县级单位的平均户数为7005),则东阳县设的应是县长。而根据《史记・项羽本纪》:“东阳少年杀其令”,则东阳县在秦代设的是令,至墓主生活的时代才降为长。其三,汉制“乡户五千,则置有秩”,“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东阳县6个乡中,无一乡达五千户,则没有郡设乡有秩一职,全部为县置啬夫。其四,汉代的乡多以方位命名,都乡为中心乡,木牍载东阳县所辖诸乡分别名之为“都乡、东乡、垣雍北乡、垣雍东乡、鞠(?)乡、杨池乡”,乡的命名也与这一原则基本相符合。除此之外,木牍记载了东阳与东郡、广陵、洛阳之间的公文、人员往来及所发生的事件,对于我们研究这一地区政区演变和政治状况也提供了重要资料。木牍中记载了东阳丞、长史等职官,为我们研究汉代地方行政制度补充了资料。

三、有利于深化对汉代社会生活史的研究

汉代某人生病,亲友同事乃至皇帝有探视送饮食或送医问药、安慰患者之俗。《汉书・杜周传》载:“(杜周)以老病乞骸骨,天子优之,使光禄大夫持节赐延年黄金百斤、酒,加致医药。”《后汉书・符融列传》载:“时汉中晋文经、梁国黄子艾,并恃其才智,炫耀上京,卧托养疾,无所通接。洛中士大夫好事者,承其声名,坐门问疾,犹不得见。”《汉书・杨王孙传》载:“愿存精神,省思虑,进医药,厚自持。”该墓主身为东阳县的重要官吏,患病在家,当然少不了来探望的人。这些人或劝墓主在“寒气始至”时“强幸酒食”、“寒时幸进酒食”、“少进酒食近衣炭”,或送来药方以及米、鸡、野物等慰问品。如十一号木牍(M19:40-13)记载的药方中提到了“桔梗一两”、“乌(《简报》释“鸟”,误)喙三果(颗)”、“甘草三尺”等,均是汉代常用药方。这些对于我们研究汉代的医药史、饮食史以及汉代官僚人际交往关系特点等社会习俗都具有重要价值。

秦汉时期人们的私人书信往来已较频繁,文献多有记载,但实物仍然有限。《简报》公布了8封书信,内容大都与存问墓主疾病有关,已见上文。但也牵涉到其他一些私人事务和政务,如四号木牍(M19:40-10A)正面载贲且(“贲”音“肥”。《汉书・黥布传》云布为淮南王时,有中大夫“贲赫”。师古曰:“贲音肥。”又《汉书・翟方进传》:“会郎贲丽善为星。”师古曰:“贲音肥。”),“行守丞上订以十二月壬戌到洛阳以甲子发兵广陵长史卿”云云,不仅记载了职官名称,也揭示了某次重大政治事件的发生。八号木牍(M19:40-18)云:“慎出入,事事不可不慎也”,反映了写信者对某事的心态。九号木牍(M19:40-20)记载的“毋恙”、“出入平安”,反映了汉代人写信中的问候、平安用语。十号木牍(M19:40-14)是谢汉写给墓主的信件,内容不详,但反映了汉代私人信件的格式。该墓主交往广泛,木牍中相当一部分系私人书信。从中可以窥见汉代官僚的社会交往形式。而将这些信件与已经发现的云梦睡虎地黑夫与惊及居延简中的私人书信相比较,对于我们研究汉代社会生活史、不同阶层人物的社会交往形式等无疑具有极高的价值。

四、为江淮地区地方史研究增添了宝贵史料

该墓没有明确的纪年文字遗物出土,《简报》根据随葬器物和墓葬结构将该墓年代定为西汉中期偏早。何有祖则以纪庄十号木牍?M19:40-10?中“甲子发兵广陵”一语正与典籍记载吴王刘濞甲子发兵广陵之事相合,判定墓葬年代在七国之乱前后,准确日期在“景帝三年之后不久”。我们认为此墓年代不会早于武帝元狩六年。《汉书・武帝纪》载:元狩六年夏四月乙巳,立皇子胥为广陵王。始有广陵国的存在。纪庄木牍中有“长史”官职称谓,结合上下文义,该长史系应属广陵长史,汉代除边郡外,内地只有王国才设有长史之职,故墓主下葬年代应在广陵国设立之后。又,纪庄木牍文字中多处出现“东阳”二字,《汉书・地理志》临淮郡?武帝元狩六年置?条目之下有东阳县。东阳在汉初似为郡,属吴和江都国(查《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景帝前四年更名江都),《史记・荆燕世家》《索隐》载:“按:表云刘贾都吴。又《汉书》以东阳郡封贾。”武帝元狩三年江都国除为广陵郡,元狩六年置广陵国。纪庄木牍反映东阳为县级编制,而满足临淮郡东阳县这个条件的也只能在元狩六年以后。如果按照何文所说墓葬在景帝三年之后不久,那时的东阳应为郡级编制。当然也有一种可能,即木牍中的东阳系江都国东阳郡的东阳县,但那时不仅没有广陵国,也没有广陵郡,与木牍内容不合。而元狩三年距景帝前三年已经过了三十多年,不能说是“不久”。

除了上述价值外,木牍对于我们研究汉代书法艺术也有很高的价值。墓中出土的漆器、铜器、陶器对于我们研究汉代社会也极有帮助。总之,纪庄木牍不仅在安徽考古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也是汉代简牍的又一次重要发现。我们期待这批官私文书及器物早日完整公布。(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历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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