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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野下的契约法研究

2007-06-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俊驹 我有话说

我国现在的契约立法及研究,所使用的方法基本上是传统的大陆法系抽象推理的逻辑思维方法。由于契约涉及面宽、对象复杂、经济性强,这种研究和思维方法就显得缺乏适应性。因此,寻找

一种合适的工具和分析方法十分必要的,而这种工具和分析方法只能从法学外获得。河北经贸大学柴振国博士新作《契约法律制度的经济学考察》,就是在经济学的视野下,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对契约制度进行了讨论,填补这方面研究的一个空白。

该书作者认为,成本是竞争的供给曲线背后的关键因素,确切的说供给取决于增加的或“边际”的成本。法律成本是整个法律动态运行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法律收益是通过法律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认、分配和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求和利益。法律制度和规则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人带来收益和成本,从而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条件来分析法律。如何降低交易和制度的成本,是制度选择与改革必须要考虑的事情。对法律规范的经济分析来说,效率是目的,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发生交易的源泉,故只能从交易的结果上评价权利的界定和再界定的效率。对权利的明确界定,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成本。

该书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一,它是我国首部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契约制度进行考察的著作。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思路自传入我国以来,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开始采用这种研究主法展开研究,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果,民商法领域先后有对物权法、侵权法等的经济分析专著问世。但在契约法领域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的专著还未曾发现。其二,在体系上较为完整。该书从分析经济学上的契约和法律上的契约的概念入手,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契约的效力、风险分配、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契约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其三,提供了一些很有见地的观点。他认为所有契约行为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极大化为目的,效率是目的,是衡量一切法律制度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契约制度的设计与实施,要考虑成本,包括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能使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契约研究新的思维方式要以社会和自然人为出发点和归宿;要使激励(而不是强制)措施成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上述观念的基础上对现行契约法的多项制度及法律条款提出了改革的见解。这些见解对将来合同法的修改与完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契约法律制度的经济学考察》柴振国著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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