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银行卡消费,警惕签名这块“短板”

2007-06-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慧虹 我有话说

世间不少的好东西,往往“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令人既喜且忧。拿银行卡来说,这一由现代科技所催生的金融花朵,在给人们的消费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一再成为不法分子伺机作案的目标,

使一些持卡者因此蒙受种种损失。

就在最近,银监会还专门发布风险提示,告知广大金融消费者在进入自助银行、使用自助机具(主要是ATM)时应提高警惕,并在银行卡防盗方面为公众支招。应当说,这些风险提示和所传授的防盗窍门是必要和实用的,但是,正如决定木桶漏不漏水的关键不在于长木板够不够长,而在于有没有过短的木板,现在,确保银行卡资金安全,同样存在着一个“木桶效应”问题。

其实,银行卡消费中所存在的“短板”,笔者以前也并未意识到。在刷卡消费时,面对购物凭条上的消费者签名,自己有时仔细地签全姓名,有时图省事也就签个姓氏而已,多数商家未就此提出什么疑议,自己也并未将之放在心上。直到近日,看到一则案例,始令笔者猛然警醒:信用卡签名随意不得,商家在审核时也切不可掉以轻心!近据媒体报道,上海市民吴先生的银行卡失窃后被人在超市盗刷了2740余元,吴先生认为,超市收到的签购单上签的只有一个形如“张”字的姓,连全名都没有,超市疏于核对签购单和银行卡上的签名,才造成了自己银行卡资金的受损,超市应对此负责;超市则认为是失主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才造成盗刷的后果,他们并无过错。于是,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定,超市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赔偿吴先生1644元。

法院之所以判决商家担责,在其看来,主要是由于该超市作为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认真审核刷卡人的签名是《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所规定的主要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商家对于刷卡人的签名审核把关不严,正成为当下制约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一块“短板”,亟待补齐。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修补的效果?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这个问题必须尽快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别再把签名与对签名的审核不当回事儿。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及发卡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安全使用银行卡的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教育引导消费者慎重对待签名,一般要签全姓名,以便审核;另一方面,加强对银行卡特约商户的风险提示,促其严格审核刷卡人签名,妥善保管签购单,条件允许时可在购物场所设置电子监控设施,以尽可能地防范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另外,现在有些发卡机构与通讯部门携手,推出银行卡消费提示短信业务,这倒是个以人为本的招数,这样可以对消费者的银行卡消费情况进行即时监测,一旦遇有意外,有助于及早捕捉线索,迅速补救。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