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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

2007-06-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福州6月24日电(记者高建进)第三届福建・政府管理高层论坛日前在福州举行,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围绕“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关人士呼吁,应尽快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发展宗旨,以此来推动社会中介组织走上自治之路。

专家

们认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充分发展,不仅能降低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本,而且将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效。当前,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数量上总体不足、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诚信度不高。特别是自治程度低,相当一部分依附于政府机构,运作模式还带有许多计划性色彩,使得一些中介组织成为新的垄断组织,一些则变成了准政府机构,无法代表市场主体的利益与政府进行平等沟通协商、协调。近期以来,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不良行为被曝光,就与此有很大关系。

福建行政学院陈朝宗教授认为,要让社会中介组织走上自治之路,首先必须实行依法治理。他提出,要尽快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限制社会中介组织过度的市场行为。要依法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定中介组织与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关系。同时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防止其经济行为越轨、诚信缺失;规定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的义务,并赋予某些社会中介组织对行业和专项经济实行管理的权力。

专家们还认为,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中介组织自治的关键。政府要变运动员为裁判员,逐步退出评估、公证、仲裁等一些领域的管理,而把这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去运作,自己则主要把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关、诚信关、公平竞争关、服务标准关等。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彻底消除政府机构与社会中介组织在经费、人员、经济利益上的相互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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