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殷泓、袁祥)为了预防和制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总则中新增加一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
反垄断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总则部分增加了若干规定:
――从国情出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出发,既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目前我国企业总体上规模小,集中度不够,国际竞争力不强。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草案总则还增加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近几年,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日渐突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次提请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增加了一条,“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