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殷泓、袁祥)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增加“就业公平”一章,以突出对就业歧视的反对。
在首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
草案新增加的“就业公平”这一章节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我国设有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力市场”和人事部门管理的“人才市场”,这种区分并不科学,应将两个市场统一起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反复研究,建议将草案中“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市场”。
草案还明确界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并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作出明确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