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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订案求解律师执业“三难”

2007-06-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袁祥、殷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这是今天首次提交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规定。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是律师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律师。律师法修订草案为解决“三难”问题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草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律师协会。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对律师的监督管理等作了修改和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修订草案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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