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拆了!当工地、推土机和古墓放在一起时,我们知道又有一些历史文物在劫难逃。虽然南京古墓是否具有文物价值、先前媒体报道是否夸大以及整个事件的定性,都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论证,但这不妨
文物遭灾总让我们扼腕叹息。这时候,“对历史的无知”、“对文化的不负责任”,这样的怒斥总是要一遍遍地重复。但是,对于不可复原的文物而言,言语和愤怒又是那样地苍白。毁了就是毁了,一去不复返。痛定该思痛,可当文物毁坏的悲剧一次次上演时,我们更应该检验大家是否都已习惯去服用治疗历史文化伤痛的“止痛片”,伤疤好得快,疼痛也忘得快。面对无可挽回的损失,教训和记忆面前,我们更应该思量的是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和其他一些文物损坏案件一样,此次南京古墓的破坏是一系列程序缺失的必然结果。依照我国文物保护法,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当地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条)。这些法律标准构筑起了文物保护的一道道屏障,任何忽略都可能为文物保护埋下隐患。毕竟像南京这样的城市,一锄头下去就可能碰着文物。这次墓葬被毁事件,除了开发商的问题,政府部门总体规划的不善,文物部门及时介入的缺位以及相关审查环节的省略等诸方面程序的缺陷,一定程度上也使古墓无法在事前得到确认和保护。也因如此,此案的揭露源于市民向媒体的爆料,而非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
文物被破坏性地发现,在此既成事实之下,应予及时的补救。然而,南京的许多古墓却无此幸运。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文物保护与开发商的利益相冲突。在开发商的算盘里,文物保护的历史文化意义往往经不住破坏文物的经济利诱,结果,文物轻易就在机器的轰鸣和翻腾的尘埃中灰飞烟灭。可以说,当利益变得锱铢必较时,开发商的那点薄弱的文物保护意志便很容易消失,古墓也因此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在文物遭遇开发商的场合,如何让后者更有动力去保护前者,当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目前,警方和文物部门已经介入此案,相信不久之后更为真实的信息和权威处理将会公布于世。通过此案,我们有理由担心,类似情况在其他地方很可能或时有发生,或不为人知。对民族和历史而言,这将是一笔无可估量的损失。所以,我们更有理由行动起来,完善各方面的制度,落实各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