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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国有单位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

2007-07-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刘志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6日电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

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此举意在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转让办法》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模作出了规定。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这样既能使企业有较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适当增加市场中的股票供应量,又能防止出现国有股东集中、大规模抛售股份,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稳定情况的发生。

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避免股份转让中出现“私下谈判”、“暗箱操作”等问题,《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迫切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企业内部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及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国有股东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征集受让方,但应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披露相关信息。

本次与《转让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受让办法》和《标识管理办法》两个文件。自我国资本市场创建以来,国家一直将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作为一项特殊事项加以监管,并针对此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规、制度加以规范,但尚没有系统、明确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加以监管。这次出台的有关办法是监管机构第一次对国有股东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行为进行系统规范,具有一定的探索性。通过《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将能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进口”与“出口”实施有效监管。以此为基础,监管机构还研究出台了《标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以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上述三个办法一并构建起了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动态监管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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