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亦称政府规制、政府监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时期,深化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要求,更是破除行政垄断、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日前在杭州召开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高层论坛”上,与会学者就相关问题多角度地进行了深入研讨。
与会者认
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进程是改革的必然要求。有专家认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商品的范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市场体系,促进资源在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理流动,使资源要素价格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
与会者强调,应把社会性管制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专家指出,政府管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政府管制的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管制合法性的来源。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尤其要大大加强政府管制的社会目标,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管制过多,不必要的政府审批、各种升级达标的评审过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专家指出,政府的社会性管制应放在公共服务体制的基本框架下,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统筹设计安排。还有学者提出,社会性管制的失效往往是因为政府的管制目标和微观主体的目标不一致。而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使两者的目标一致起来。
政府管制体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政府转型的实际进程,应尽快实现从传统行政管制体制转向基于规则、透明、可问责的管制体制。有专家指出,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实现政府的三大转型:由管制型转向服务型;由经济建设型转向公共治理型;由手工作业型转向信息网络型。改善公共治理结构的同时,应强化政府管制机构的独立性。有专家指出,一些政府机构存在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三项职能或其中两项职能为一体的现象,不利于实现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应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实行综合监管。
专家们认为,现代政府管制的一个重要理念是依法管制,即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应将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置于法治框架之下,给微观经济主体以稳定的预期。还有专家指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具有随意性并难以问责,许多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有些缺乏具体实施的现实基础,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使政府管制领域有法可依,并确保行政违法行为的可诉性。还有专家指出,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涉及经济、法律、政治多方面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很好的结合点,需要积极推进。
论坛由浙江财经学院和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来自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等单位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出席。(方栓喜何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