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益基金会,特指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其组织行为,致力于增进社会福利和社会改善,但不以自身赢利为目的的社会行动者。在社会公众眼里,公益基金会从事的是一项充满爱心、善行和诚信的事业,它的“口袋”是透明的,是让人可以放心的。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由于公益基金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增加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是公益基金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有利于提升公益基金会的公信力。公益基金会是一笔巨大社会财富的托管人,经营的是赚取信任的生意,从业者享受的是公众的信任,而不是金钱。社会公信力是公益基金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其生命线。当前在我国公益基金会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公众不了解公益基金会的各种信息,在获取信息难度大或成本高的情况下,公众难以对公益基金会产生信任感而易于放弃捐赠。因此,公益基金会必须通过提高自身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对外宣传,让公众了解自己、相信自己,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摆脱“筹资困境”。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是满足捐赠者等利益相关者获知必要信息的需要。任何社会公益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都不能没有“拥护者”和“支持者”,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组织相关方的支持和关怀,因而,组织的发展不能辜负他们的殷殷期待。社会公益组织成功的关键在于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如何。强化公益基金会对经营和运作信息的公开发布、强化社会监督,是处理与利害者关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对组织信息的公开披露机制,定期向大众披露有关组织经营、服务状况的信息,可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充分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要求,获得他们的支持。
此外,公益基金会的特点也决定了有必要进行信息披露。公益基金会与企业和政府不同,它不拥有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体现透明度,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其使命、基本道德标准及操作规程,不必担心其他公益组织的竞争。因为竞争的实质就是看谁能为公众服务得更好,谁能更多地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加强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当务之急是健全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审计监督制度。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离不开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为确保公益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公益基金会的审计与监督,进一步完善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审计监督制度。对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公益基金的完整、安全使用方面,要检查是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基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专款专用,年度决算和有关的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违规使用基金的现象;第二,在公益基金会的内部管理方面,要检查筹集、管理、使用环节的内控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完善有效,使用的台账制度、专员管理制度以及稽核制度等是否规范,能否保证在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合规、合法运作,基金会财务管理是否严格,财务核算是否准确及时。同时要评价各项制度、政策执行是否到位,各项控制措施是否真实地运作于业务活动当中。
建立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体系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制度还很不完善,极少部分公益基金会虽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应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使各基金会有章可循,可相互比较。主要借助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1、建立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即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验证,并对外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这有利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加以改进,提高基金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且减少舞弊的可能。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管理者对财务报告质量的信心。2、加强和完善基金会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作为基金会内部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在保证基金会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年度工作报表真实可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要真正发挥内部审计对年度工作报表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建立内部审计向理事会(或监事)负责并报告的制度,使理事会(或监事)与内部审计师之间能够进行独立的交流及信息沟通,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基金会中相对独立的地位,约束基金会经营管理者出于私利而干预正常的会计过程的行为。3、建立和完善公益基金会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能使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披露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要处罚有关责任人,有必要使管理当局承担违规披露的民事责任,对违规者应着重于经济的处罚,形成对虚假信息的内部制约机制。
此外,还须进一步完善公益基金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强化公益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加强对违法行为和不善经营的惩罚,建立严格的公益基金会惩戒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完善刑事实体法,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严重行为的刑事打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入手,明确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实体法救济措施、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完善行政监管法,保障政府监管部门、捐赠人、社会公众对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力。(作者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