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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沙东牌楼简牍看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

2007-07-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贾丽英 我有话说

2006年,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和中国文物研究所公布了长沙东牌楼7号井出土的简牍426枚,其中有字简206枚。这是一批东汉灵帝时期长沙郡临湘县的公私文书。在这些简牍中有一件《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这是我国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最早的有关无男嗣之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文书

,为我们了解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提供了有力的史证。

我国古代的家产继承为男子单系继承制,一般是在诸子之间平均析产。女儿往往不能名正言顺地继承娘家的财产。当然这主要与男婚女嫁的婚姻形式以及儿子承祀宗祧、赡养父母的义务相一致。但是从父母的自然亲情来看,不可能只顾儿子,不管女儿,何况还有不少有女无子之家。因此古代家族常常会给女儿留下继产的机会。具体到汉代来说,大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有男嗣之家女儿间接承产。这一承产的主要方式是嫁妆。汉代婚嫁尚侈靡,嫁女往往妆送甚丰。如鲍宣妻,在出嫁时其亲“妆送资贿甚盛”(《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礼?的两个儿媳妇不仅陪嫁财物丰厚,还各自带着七八个婢女(《华阳国志》卷十下)。豪富之家更是阔绰,卓文君第二次出嫁时,除了衣被财物之外,父亲还分给她“僮百人,钱百万”(《汉书》卷五十七《司马相如传》)。即使平民之家,也尽力筹办女儿嫁资,尽可能地多用“疏裳布被,竹笥木屐”来陪嫁。从文献记载的情况来看,汉代嫁妆主要包括奴婢、钱以及衣被、奁镜等生活用品,种类广泛。

第二,无男嗣之家女儿招赘承产。赘婿即就婚从居于妇家,承嗣妇家宗祧之人。先秦之时就有不少关于赘婿的记载。秦国的赘婿很多,在商鞅变法后,还一度形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之俗。汉袭秦俗,尽管我们不能从汉代史料中找到赘婿的实例,但从文帝时针对贾人、赘婿等禁锢不得为吏的诏令等记载,可以窥见汉代赘婿之俗。由于招赘直接涉及到户主、财产的继承问题,汉律对于某些情况下的招赘进行限制。比如对于丈夫、儿子都死亡,但仍有公婆的寡妇,《二年律令・户律》这样规定:“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以此来防止赘婿入门,使家产继承复杂化,从而保障年老“大父母”的利益。

此类限制对普通无男嗣之家的女儿,似乎并没有什么意义。事实上,倒可能因为有了赘婿的入门,使女家增加了劳动力,父母得以更好地照顾。由于史料缺乏,我们不知道汉代赘婿的入赘形式如何,其子女的姓氏随婿还是随女。但可以肯定的是,招赘继产,是汉代女儿继承家产的方式之一。这种继承方式表面上是因为有了赘婿,实质上却是以女儿的继承权为基础的。

但是,考察秦汉社会,赘婿却是一个另类群体,被社会所鄙视。唐代颜师古给《汉书》作注时说,所谓赘婿就如同“人身体之有疣赘”,不是正常人应该有的。不仅习俗看轻,国家律令也予以打击。这一时期的谪戍制度往往涉及到赘婿。如秦始皇时期曾发配逃亡犯罪的人、赘婿、商人等“略取陆梁地”(《史记》卷六《秦本纪》)。还有文帝禁锢赘婿为吏令、武帝的七科谪等,都可以为证。正是因为如此,从人之常情推测,赘婿可能并不是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方面男子耻于入赘,另一方面女子也不可能愿意嫁给一个被社会鄙视的人。这样,社会必定还存在一种有女无男的“户绝”之家,估计数量不会比招赘继产者少。

第三,无男嗣户绝之家女儿承产。《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即有女无男的情况下,出嫁后的女儿可以将父母的田宅归入丈夫名下。如果宅院没有毗临,则不能归其夫。这是汉初的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汉初女儿充分的财产继承权(注:以律文得以有效施行为前提)。

但是,经过近四百年的发展,到了汉末,情况发生了变化。长沙东牌楼《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份汉代女儿继产的罕见史证。

这件文书记述大男(15岁以上)李建,上告精张和精昔夺取自己母亲女正的田地八石。长沙郡的中部都邮发檄文到临湘县,要求“弹处罪法,明附证验”。临湘县尉殷何经过查问精张、精昔,以及讯问李建的父亲李升,得知事情的原委。大体是说前些年李升娶了精张兄长精宗的女儿女正。精女正与李升生下四个儿女,长子是李建。不幸的是,孩子尚幼小时精宗与精女正先后去世。精宗的丧事是弟弟精张、侄子精昔以及女婿李升共同操办的。丧事完毕后,“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田。”后来,李建长大了,上告要求索回田产。在县尉殷何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私了,“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与还建。”此件文书曾得到上一级长官的批复,简牍正面左下角有一个很大的浓墨所书“若”。

由这件文书我们可以看出精宗为典型的户绝之家。他有女无男,女儿嫁给长沙郡罗县人李升。从李升为精宗操持完丧葬事宜,又“还罗”的情况来看,李升不是赘婿。精宗有兄弟、子侄等近宗亲属,但没有从中择立后嗣。最终,其田产分作两份,四分之一归于弟弟精张,四分之三由出嫁女儿的嫡长子李建代为继承。

可见,到了东汉末,无男嗣之家出嫁女的继承权,尤其是田产的继承权受到了娘家近亲的分割。无疑,这是由西汉到东汉,家族、宗族观念日益增强的一个表现。汉以后,随着男系继承观念的强化,户绝之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进一步受到限制。到了明清,出嫁女的继承权继续被剥夺。《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亲生女,倒落在同姓宗亲之后,成了第二顺序继承人。长沙东牌楼出土文书所提到的李建以李氏子孙名义,与母亲娘家宗亲争讼田产,并代为继承母亲田产的事情,再也不见了。当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整体滑落是相一致的。(作者单位:石家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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