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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2007-07-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赵秋丽 特约记者 李志臣 我有话说

本报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无故让申请人多跑腿,或者相互推诿、拖延不办,都将被追究责任。”这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近年来,山东大力加强审批监管,减少审批随意性,并逐步把行政审批行为纳入了法制轨道。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山东各级各

部门狠抓了制度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对全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许可“窗口”的运作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各行政审批中心普遍建立了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各市还采取多种措施从人事管理、服务流程、信息反馈等方面建章立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据初步统计,目前山东已有16个市、119个县(市区)建立了审批服务中心,分别占全省市、县(市区)的94%和85%;省直40多个部门也相应建立了行政许可“窗口”;济南、青岛、淄博、威海等市还将集中审批制度向乡镇延伸,普遍建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厅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平均缩短了二分之一以上,原来需要十几天甚至几个月才能办结的审批事项,现在当天或十几天内就可办结。”济南市审批中心调研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截至2007年5月底,仅济南市审批中心共受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374659件,办结373209件,其中从受理、审核到决定、发证全过程在审批中心“一站式”办理的占到总办理件的90%以上,日均办理400件,日均接待服务对象1200余人次,满意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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