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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2007-07-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胡忠明 我有话说

一、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关系

新农村建设必须发挥政府在规划、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这是由农民的分散经营现状所决定的。小规模的分散经营,既无法规避市场的风险,也无法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只有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使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政策认同度与政府政策相一致,

才能调动农民积极性。解决农民意愿与措施脱节的关键在于政府的主导应围绕主体,体现主体,激活主体。因此,在处理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关系上,一是政府在制定执行政策时要把最广大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研究农民的现实需要,尊重、保护农民利益;二是建立农民意愿表达机制,多听取农民意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三是重视对农民参与制定政策能力的培养,保证农民能够理解、执行政策,逐步缩小政府政策与农民意愿之间的差距。

二、农民个体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的农业生产具有小规模分散经营、专业化程度低的特点,这使得农民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表现为农民在对市场信息的把握判断上力不从心,缺少文化知识的农民很难有效获取利用市场信息。其次,农户获取利用市场信息的单位成本过高。农产品需求弹性小、不易贮存的特点要求它必须尽快销售,但因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低、成本高,不能有效地与市场对接,农产品往往销路不畅,形成增产不增收的尴尬局面。摆脱这种局面的有效办法是把农民组织起来。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扶持政策等作出了规定。相信这部法律的颁布对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但也有一些不足,如对农业生产急需的资金问题如金融合作未能作出规定,这还有待于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尽快解决。

三、发展经济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是其赖以生存的前提,是农业生产得以进行的基础,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当代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后代人的生存利益。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基础差、起步难,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愿望十分强烈,容易滋长杀鸡取卵、破坏环境、盲目发展的情绪。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为了保障粮食生产,在片面追求产量忽视农产品质量的思想指导下,农民为了多出产量,过度垦荒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低,过量使用农化产品导致土壤板结、害虫天敌死亡;一些地方农民不再把植物秸秆作为能源使用,而是堆在田地里一烧了之,这样不仅降低了秸秆的肥效,散发出的烟雾也污染了环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是一对相互依存的统一体,欠发达地区绝不能走“先破坏、后恢复,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富裕了,才能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但发展经济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一方面,依托生态,发展经济;另一方面,保护生态,促进发展。

四、农村自主创业与工业反哺的关系

长期以来,农业处于支持工业发展的地位,以推进国家工业现代化,农业自身没有得到应有发展。农业生产的落后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今,我国工业初具规模,农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很小,为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更为了为国家工业化作出巨大牺牲的广大农民利益,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工业反哺是必须的,但对农业的投入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工业反哺农业需要一个过程。在我国的扶贫实践中,许多地方在脱贫后又返贫的现象告诉我们,重要的是培养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我国中西部地区不少贫困地区尤其是贫困山区,经济实力较弱,大型工商企业较少,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不强,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主要需立足自身找出路,自主创业谋发展。自我发展首要的是打造一个适合当地的产业。欠发达地区应该扬长避短,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促进产业强村富民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做法。五、主体内强与外移的关系

鉴于人多地少的现实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学者提出的办法是实行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尤其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自然可以减轻土地的束缚和压力,增加农民的收入,但外移的过程也应是农民内强素质的过程。这种转移在宏观层面上还有待于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放开,比如户籍政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供给;在微观层面上,决定于农民的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文化素质教育。对农民的教育分为培养农村新型适用人才的教育和以转移农民到非农产业为目的的教育两种。无论是哪一种教育,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使所有适龄青少年接受良好的教育,为劳动力转移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乡土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六、分步建设与长期保障的关系

新农村建设涉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方面面,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其分步建设的必要性,不可能通过运动式推进,一蹴而就;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又要求在制度层面上提供持久的保障,这种保障主要是指通过制度的建立,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动力支持,防止半途而废。

分步建设要求我们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在各地的实现上不搞一刀切,在具体目标实现上,不搞整体推进。其一,在各地的实现上,允许地区差异的存在,不能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建设速度、建设标准来要求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现有条件,量力而行,绝不能盲目攀比,急于求成,更不能通过加重农民负担搞建设。其二,在具体目标实现上,必须寻求突破口。新农村建设工作千头万绪,但若急于整体推进,不仅需要在短期内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而且效果也不见得好。突破口的选择可以是以“一村一品”带动经济发展,也可以是促进农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选择。

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必须要有同样稳步推进的制度性保障来支持。有效的制度既可约束政府行为,又可增强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信心。目前最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当属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农民的生存保障以家庭的自我保障为主,衰老和疾病可能随时导致农民陷入贫困的境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442万人,农民参保率不到10%。医疗保障缺失更是农民致贫或返贫的主要原因。我国有9亿农民,要在短期内把农民都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财政将不堪重负,所以解决起来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总体目标上要建立农民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具体实施时,要考虑各地的经济、社会背景,鼓励发达地区尽快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支持落后地区建立与其自身条件相适应的特色保障体系。一旦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长期保障的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发展和巩固,将转而激发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热情和活力,从而保证分步建设和长期目标的实现。(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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