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胡其峰)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卫生部已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江苏泰州市、姜堰市,浙江省杭州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四川省成都市等10个地区开展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试点
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是在日常卫生监督基础上,对餐饮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及标签标识、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护、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主要原料采购索证等9个重要的卫生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卫生状况良好”、“卫生状况一般”、“卫生状况较差”的评价结论,分别用“笑脸”、“无表情”、“苦脸”三种脸形标志予以标示。
据介绍,公示表将采用卫生部规定的统一颜色和样式,内容包括9项卫生情况的现场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现场卫生监督意见和承担监管的机构名称以及顾客投诉举报电话,并将张贴于被检查餐饮单位的门厅或顾客入口的明显位置,以便于顾客了解该餐馆的卫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