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的根本原则和永远不变的军魂。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无产阶级的新型人民军队,是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从建军开始,就逐步在部队中建立党的各级组织,设立党代表和政治机关。1927年9、10月间,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在进军井冈山途中进行“三湾改编”,确立在连队建立党支部,班、排设党小组,连以上各级设党代表,营、团建立党委。奠定了党领导军队的组织基础。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进一步阐明坚持党对军队领导的原则和重要性,提出党在部队的领导机关要成为“领导的中枢”,并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确立了实现这一原则的制度和措施。1930年10月颁发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红军中的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巩固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用条例形式规定党对军队领导的原则。1935年6月,红军第一、第四方面军会师后,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同张国焘分裂红军、分裂党的活动进行坚决斗争,保证了党对红军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毛泽东在总结这一历史教训时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抗日战争时期,针对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的新情况,中央军委强调,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命令,保证始终是共产党的军队,为共产党的路线及政策而斗争。1947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恢复军队中各级党委制的指示,在团以上单位相继恢复和建立了党委制。1948年9月,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作为国家主要武装力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仍然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1954年4月,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保卫祖国、服务于人民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的人民军队,并确定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得到更加坚定地贯彻。1982年,四项基本原则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用国家的根本大法再次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始终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始终牢记人民军队的宗旨,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为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