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和谐世界构想的基本要素及追求的目标与当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及发展趋向是一致的、相通的。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是国际法精神最集中最根本的体现,它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和支柱地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的各领域。建设持久和平、共同
繁荣的和谐世界也离不开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和谐世界的主张蕴涵着丰富的中华文化思想精华,又与人类其他文化的基本价值信仰有相通之处。它作为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新理念,体现着当今世界要和平、促发展、求合作的时代潮流,体现着人类面向未来对国际政治文明化、全球治理合理化、生存环境友好化、人文关怀普世化的理想追求。
构建和谐世界,是近年来我国领导人在各种多边和双边国际场合积极倡导并反复阐述的一个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凝结着中华文化传统中的精华和智慧,也体现了反映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追求的当代国际法精神。从国际法的角度理解和谐世界理念,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和谐世界的基本内涵,使建设和谐世界从理念向实践推进。
和谐世界理念与国际法基本价值和发展趋势的一致性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以及其他跨国关系的法律。长期以来,尽管人们对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它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当今世界,国际法虽然受到诸多因素的挑战,也不时出现违反国际法的事实,但几乎还没有哪个国家公开宣称不遵守国际法。国际交往的实践表明,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便于促进各国的相互交流、增强互信,国际法中有关国家之间的相互责任与义务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国际行为的不确定性,增强其可预测性和合法性。
现代国际法体系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的基本价值是建立在人类两度经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后谋求持久和平、保障集体安全及正义、禁止和消除战争的思想之上的,反映了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普遍追求。主要包括:大小国家权利一律平等,表现在主权国家领土不受侵犯及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形成的义务;国家自我保护权利,各国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尊重包括保护生命在内的基本人权;保护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等等。概括起来,现代国际法追求双重的价值:尊重和保障每个主权国家选择其社会制度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促进人的基本权利与福祉的发展。这些基本价值,已明确地体现在二战以来国际上达成的众多国际条约及大量的国际组织决议中,也是国际社会评价国际法合理性和国际行为正当性所依据的基本标准。当代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二战以来之所以能够避免传统的国家间尤其是大国间的大规模战争,保持国际整体和平秩序保持长达60多年之久,与这些基本价值的作用密切相关。
总体上看,尽管由于受形成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社会某些政治因素的制约,现行国际法体系也包含着一些不合理的成分,但基本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和对上述基本价值的追求,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据统计,联合国成立后的60多年中,拟订的国际法数量超过历史上的总和,产生了500多项多边国际条约。目前,国际法的规范、调节的内容和范围正在不断扩充,涵盖了包括政治、安全、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海洋开发、外层空间、司法以及人权等各领域。从其发展的趋势看,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各国相互依存的不断加深,科技进步的步伐加快,国际交往大量增加,各国共同关切的事项越来越多,国际法正在进一步朝着促进各国协调发展的“合作法”、“互惠法”方向发展。同时,国际法更多地关注整体国际社会层面,寻求更加符合现代正义的价值理念,如有关生态平衡、人道主义、人权保护等的国际规范大量增加。而且,国际法的民主性也在逐步增强,强化其约束力和执法效力的呼声日渐增大。近年来,联合国安理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已将“国际法治”列为专门议题加以研究,推进国际关系的法制化、加强国际法制正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
可以说,和谐世界构想的基本要素及追求的目标与当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及发展趋向是一致的、相通的。和谐世界构想强调民主、和睦、平等、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协商、互信以及多边主义、发展优先、普遍受益等价值,它的基本目标是致力于实现各国和谐共处、实现全球经济和谐发展、实现不同文明和谐进步,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些价值和目标的实现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样需要国际法制的有效保障。
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基石
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是国际法精神最集中最根本的体现,它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和支柱地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不仅各个主权国家有义务遵守这些基本准则,而且制定和实施其他国际法规范也不能与之相冲突。在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各项原则,这也为此后几十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诸多决议及双边和多边外交会议的文件所进一步加以“法律确信”。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宪章确立的各项原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为强化国际法准则的重要地位,联合国大会在上个世纪70年代还专门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即《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等。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联合国大会又针对宪章确立的原则分别作出一些单项原则的决议,进一步强化其效力。尽管宪章确立60多年来国际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上述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核心地位没有变、本质内涵也没有变,它们对于规范和调整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维护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样,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也离不开这些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它们是国际社会共同建设和谐世界的基石。“和谐世界”并不是没有矛盾的世界,而是“和而不同”的世界。由于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国际执法机构,所以惟有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本身的普遍性、规制性和凝结性作用,才能促使国际社会保持和平共存、和谐共处的秩序状态。因此,构建和谐世界,必须以坚持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为首要前提。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的:“建立和谐世界,必须致力于实现各国和谐共处。各国应该恪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尊重和维护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应该坚持多边主义,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保障各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应该鼓励和支持以和平方式,通过对话、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和冲突,反对任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这一概括,用新的语言重申和深化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内涵,充分说明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对于建设和谐世界的至关重要性。
加强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综观国际法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时代进步的要求和世界秩序的变迁是国际法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因,同时,国际法也是以一定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观念为依据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的进步有赖于反映时代精神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创新。
和谐世界的主张蕴涵着丰富的中华文化思想精华,又与人类其他文化的基本价值信仰有相通之处。它作为我国在现实国际形势处于深刻复杂变化、世界继续向多极化发展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新理念,体现着当今世界要和平、促发展、求合作的时代潮流,体现着人类面向未来对国际政治文明化、全球治理合理化、生存环境友好化、人文关怀普世化的理想追求,对我们深化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课题。
首先,从和谐世界主张倡导建立公正合理的和谐共处的国际新秩序理念来看。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仍然是21世纪国际法首要的和基本的目标,以主权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和谐共处是实现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础。面对当今深刻变化、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如何更加有效地协调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与区域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实现各国的和谐共处;如何进一步协调全球性组织及其安排与区域性组织及其安排之间的关系,以切实保障区域组织在与全球性组织关系上的合作和补充地位;如何在各种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广泛而频繁地参与国际事务的情况下,规范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以及非政府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进而强化持久和平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是构建和谐世界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使命。
其次,从和谐世界主张倡导以平等互利和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内容的发展观来看。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贫富差距的日趋拉大,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趋突出,这也是影响当今世界和谐的基础性因素。如果国际社会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全球经济和社会难以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带来难以预料的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危机。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发展的国际法”、“合作的国际法”的概念不断产生,联合国安理会及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大量的有关调整发展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还建立了各种多边的、区域的等发展与援助的实施计划和行动方案。但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一直渴望建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并未实现,南南合作尚需加强,南北合作更加突出。同时,各国共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任务也日显急迫。因此,着眼于人类的未来,从国际机制上寻求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国际经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把大量行之有效的“软法”逐步转化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推动建立起有利于实现共同繁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秩序,无疑是当代国际法发展十分紧迫的任务。
再次,从和谐世界主张倡导以尊重世界多样性为特征的开放包容和兼容并蓄的文明观来看。世界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和促进人类不断发展进步的宝贵精神源泉。国际文化资源的保护在国际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早在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奠基之时,格老秀斯等人就提出过“禁止战争中进行文化掠夺”的国际法思想。现代国际法更多地关注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和维护民族文化特色的问题,强调“以文化实现和平”。《联合国宪章》中的有关条款将促进各国文化交流与合作作为基本目标之一,在原则上规定了自由与开放的世界文化秩序。此外,促进多样性文化之间的友好交流也是许多双边和多边文化协定的精神,保护文化资源的国际法在当代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有关这方面主要的专门多边国际条约就有6个。但应当看到有关文化资源保护的国际规范发展还十分缓慢,对此,一些当代国际法学家指出:“跨国的文化资源秩序中还存在分歧与不和谐,而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国际法来规定,例如多边或者双边的条约。”可见,和谐世界主张倡导的新文明观正好契合了当代国际法发展的这种现实需要,提出的新理念将有助于推动这方面国际法律规范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国际法是建设和谐世界的法律保障。今天,中国作为一个致力于和平发展的负责任的大国,理应以全球性的开放视野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既要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基本准则,有效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要善于挖掘和运用中华五千年文明的精华与智慧,同世界各国一道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继续作出努力,推动当代国际法朝着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持续和谐的国际新秩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