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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可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007-08-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3日电(记者温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此前,境内机构可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的限额内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

增强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自主性和便利性,有利于境内机构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对虚假、违规外汇交易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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