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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文学启蒙

2007-08-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冰 我有话说

纵观时下孩子们阅读的读本,不难发现,多数是教材形态、知识形态的。但离开情感的渗透、驱动和纽带作用,道德知识传授往往大大折扣,导致教育低效、无效甚至反效的后果。因此,文学启蒙就成为一种可资借鉴的策略。

说到文学启蒙,有两个重要的历史事件可以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一是我国二十世纪国民性改造中的

文学启蒙思潮。一是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国民性改造可以说是一个全民性的新道德教育运动。它的文学启蒙主张得益于欧美各国社会变革的启示。严复说:“且闻欧、美、东瀛,其开化之出,往往得小说之助。”近现代思想家、文学家普遍看重小说等文学形式在改造国民性中的重要作用,他们把文学看做是左右人们思想的利器,促进民智开化的要津,足见他们对文学在国民性改造中重要作用的认识。美国的文学与法律运动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主要在美国法学院发展起来的法学运动,它有四个分支,也即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以及通过文学的法律。这些看上去与教育并无直接关系,但其中第一、二、四个分支其实对于道德教育(包括法律教育)还是能提供很大启示的。受这一运动影响的中国学者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谈到他从事这一研究的意义时曾指出,法律与文学的结合为摆脱中国人不太习惯的抽象思维提供了一种可能,它帮助人们从具体真实的故事情境中理解法律的一般问题,培养对于真实世界、真人真事的敏感,增强综合、均衡、具体思考和回答问题的能力,同时,这种结合还可以克服现行功利主义盛行的法律教育中人文教育的严重缺失。这虽然主要是就法律学术研究和大学法律教育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整个道德教育都有普遍意义。

为什么文学在国民性的改造、在道德心的启蒙中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我觉得,这个问题并不能单纯从教育策略的角度来加以考察。文学启蒙乃是一种重要的理念。首先,它是一种大众主义的道德教育主张。道德教育在于唤醒所有人的道德良知,绝不可能走精英主义的路径,而对于正在成长中的儿童乃至所有蒙昧待启的人而言,浅显易懂的文学形式足以“支配人道,左右群治”,具有帮助人们实现道德意识形成或转换的普遍有效性,因此,现代思想家、文学家正是抱着“正人心,维风俗”的动机,期待“大众化的文学更富有极大的责任”。其次,它是一种审美化的道德教育理念。中国古人早就提出“尽善尽美”、“美善相乐”等德性教育主张,“诗教”等文学道德教化可以说是我国源远流长的一种德育文化模式,近现代的文学启蒙思潮更是强调文学“动人心速,入人心深,住人心久,一经被他感化了,登时现于行事”的特殊功效。以今之所见,文学启蒙可以说是全方位涵盖了形象感受、认知感悟、情操感染和行为感召诸方面的作用了。

正是基于这样的启示和认识,我们对于道德阅读课程资源的开发,就以精心遴选广为传诵的文学经典作品为主。它以美为突破口,以情感为纽带,以作品反映的波澜壮阔的历史与现实生活为源泉,引发阅读兴趣,启迪理性思考,呼唤公民意识,培育公共精神,以提高公民道德教育的有效性。根据我们对于儿童在未来公民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必备美德素养的认识,这一道德文学读本被分为五编,分别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和世界诸领域,每编都以一篇著名诗文为题,如“为我唱首歌吧”、“家,甜蜜的家”、“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我有一个梦想”、“万国之上犹有人类在”,所选作品的排列有一定的逻辑顺序和难易梯度,但由于选编的是不同于教材知识形态的文学作品,阅读就可以随意改变顺序,跨越年龄界限,并可以反复阅读常读常新。它可以帮助孩子们从中获得贝内特先生所说的那种沁人心脾、历久弥新的“道德文字”。作品内容除充分吸纳那些反映传统美德(如同情、勇气、诚实、忠诚、神圣等)的经典作品外,力图兼具鲜明的传统特色、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通过这种文学启蒙,可以帮助儿童走向人性善,形成积极的人生价值观。(作者单位:中央教科所深圳南山附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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