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终于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道歉声中谢幕。部分地区方便面价格开始回落,消费者的利益在政府的依法调控下得到了保护。然而,这一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不止于此。
理论上讲,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主要由市场来决定,经济规律应该是商品定价的主
不仅如此,此次方便面涨价还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我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认定价格”;第十七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然而,此次涨价事件中,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以及部分企业恰恰无视了上述有关规定,走上了法制的逆行道,一意孤行。
面对利益受损的消费者,一位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曾振振有辞地说:“企业是行业协会的衣食父母,我们理所当然地把维护企业利益放在首位。”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却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如果说企业是行业协会的衣食父母,那么谁又是企业的衣食父母呢?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又被置于何处呢?
此次方便面涨价由于破坏了市场规律、不遵守国家法律、漠视消费者权益,其结果必然是遭受各方抵制和反对,并最终因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阻碍经营者之间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受到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依法干预。
这次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告诉我们,市场不是“试验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国家法律、尊重消费者权益,而不能置市场规律、国家法律和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强行开展所谓的“市场”行为。否则便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