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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草案细化对违章建筑处罚条款

2007-08-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李可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再次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城镇违章建筑的处罚条款,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逾期不

拆除的,予以没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次城乡规划法草案的修改,没有对乡村规划作出统一要求。法律委经同有关部委研究认为,要求所有乡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村都要按照本法编制乡村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统一要求,难免流于形式。

原草案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乡政府根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是否都要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建议再作研究。有的地方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规划许可证,是由乡镇政府核发,还是由县级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更为恰当,建议再作研究。

法律委与有关方面研究认为,这个问题,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宜。据此,建议将此款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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