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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可获司法救济

2007-08-3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记者袁祥、李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对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作出明确规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就业促进法立法过程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就业歧视问题。经过反复研究,经过三次审议,最后在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李援介绍说,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该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他表示,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李援强调,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他表示相信,依照就业促进法来办,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现象将逐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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