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吕贤如今天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从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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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箴言|新国漫时代:市场、技术与文化的三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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