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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007-09-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吕贤如今天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从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

,保护正规出口企业的利益,便于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这一加强出口食品监管的新举措。每一批食品均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口,如经检验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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