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要素的可流动性是实现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尽管劳动力个体通过不同的非农化路径走出了农业社会,但传统的地缘、亲缘、血缘关系的纽带仍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大量的“同乡会”、“老乡会”扎根于各地城市,其中一部分已逐渐发展成为具有特殊服务对象和某种权益保障性质的维权组织。
从经济学角度看,“地缘维权组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自发的非正式组织的性质,发挥了“市场外”社会政策的某些重要功效。
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角度看,“地缘维权组织”是对体制改革、结构变迁条件下的功能性适应。有研究表明,我国农村劳动力在流动方向的选择、获取资源的能力上受制于不充分的非农化路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的提供无法实现对所有公民的平等对待。农村劳动力同时受制于“两个二元结构”:一是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公共事业投入制度在内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个是潜在的由市民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与农民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所构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受制于户籍制度,农民的生活、就业除受自身人力资本的限制,还要受社会资本的限制,并且深刻影响到代际传承等深层次社会化问题,农民很难在城市将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纳入市民的关系网络中去,很难在城市中积累自身的社会资本,也更无法利用社会资本来寻求更好的机会。于是,只能转向因同乡关系、亲缘关系等建立起来的社会资本。“地缘维权组织”处在两个二元结构交织的节点上,他既成为其成员寻求发展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成为其权益缺失时的主要依赖对象,前者如就业、教育、医疗等,后者突出表现为在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中的权益损害和权利侵害。
“地缘维权组织”的另一个特征是,负责人的个人地位、个人关系资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能人”、“带头的”领导下,结成利益诉求共同体,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尽管笃信的是“关系就是生产力”等庸俗处世哲学,但无疑提高了资源获取能力、谈判能力和自我权益保护能力。这也使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地缘维权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个体单元的交易费用,为经济主体的行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预期。“地缘维权组织”具备了哈耶克社会结构理论中“自生自发秩序”和“人造的秩序”的特点,尽可能地实现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并能就共同维权的有关制度安排的重要性达成共识。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目前市场经济的许多基础性制度建设仍然滞后。在农民工保障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地缘维权组织”成功地实现了对相关制度的替代。
地缘、亲缘、血缘纽带较之其他,最大的特点是没有门槛,没有歧视。通过集体寻找优势资源、集体诉讼、集体维权等集体行动,大大提高了成功的机会,减少了风险。同时“地缘维权组织”又是靠传统的互帮互信维系着,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自发”的秩序。在其因信用建立起的关系网络中,为参与主体提供了稳定预期,减少了不确定性。这有时表现为一般的交流、沟通、济危解困、内部矛盾分歧的调节等,更强势的体现是在外部化的维权等行动方面,即在外部谈判、调解、诉讼等活动中,提高了维权的力量,也降低了福利损失。这些都在客观上减少了个体采取极端手段或默认不语现象的发生,化解了某些不必要的代价。
当然,也应当看到,“地缘维权组织”还存在很多不足,这既暴露了其不成熟之处,也是其自身处境的体现。
从组织本身看,“地缘维权组织”由于参与成员流动性强,整体素质不高,结构松散,功能单一;对内往往受“带头人”的个人因素影响,对外往往带有感情色彩,容易做出过激行为。一些地缘组织相对封闭,与外界交流中易把内部的情感认同演变成对外的集体性对抗。
从体制环境和社会环境看,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存在参与城市社群生活的困难,外在表现为对他们带有“标签”的整体性歧视和偏见等社会排斥现象。一些部门在职能缺位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不支持、不鼓励的态度。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机制和体制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如何把所谓的“地缘维权组织”纳入到政府、企业外的社会组织系统之内加以合理的引导和规范。
事实上,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并不需要例外的特殊政策。如果有了例外特殊的政策,而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作保证,将其纳入社会的整体公共服务体系,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为此,首先要消除“户籍”制度,在产业分工的基础上实现公民身份的确立,培育具有现代意识的、具有较高社会化程度的公民个体,和融合力较强、自主化程度较高的社会阶层。其次,政府管理的重心要由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中心转向以社会全面进步为主的社会管理。不仅要不断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绝对数,而且要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相对数。要制定尽可能完整的社会指标体系、人文指标体系。社会事业投资要与GDP同步增长。再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在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成熟的社会组织。
消除二元结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身份的对立、身份的歧视是不能靠简单的消除体制性障碍来实现的。换言之,消灭城乡分治的二元对立,不是要消灭农民。应从产业分工、劳动力等要素的合理配置、阶层的平等交流交换等角度来考量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在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中,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上看,无论是城乡,还是工农,没有绝对的先进,只有相对的落后。关键是,在自由流动、自由选择的地域空间上,平等对待、较小的身份转化代价、相对从容的社会适应,既是对“城市人”的要求,也是对“乡里人”的要求。如果“新农村”、“新农业”、“新农民”已达到了某种社会认可的标准,而社会的整体认识仍处于强烈的标签意识之下,那么整体的和谐必然成为一句空话。(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