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草案的一个热门话题就在于它鼓励科技人员大胆探索,确立了宽容失败的机制。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如果原
曾经,我们按照“有产出才能被认可,没有产出就不能被认可”来作为评价劳动成果的一条重要原则,一些科研单位和部门也遵循这一原则,对科研生产这一特殊劳动的认定也以可见成果来进行评估,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
确实,对于简单劳动而言,人们一般能够容易地预见到结果乃至经济效益,应当采取“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进行激励。但是,创新型劳动因其带有开拓性,常常是充满风险和变数的,其失败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成功的可能性;在创新型劳动中,失败并非没有意义和价值,正是失败为最终的成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有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英国人怀尔斯在1985年成为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以后,九年未发表一篇论文,但校方仍然一如既往地善待他,结果,他在1995年宣布破解了世界级的数学难题――费马大定理。
在我们的历史书上,对“失败的英雄”进行赞许和肯定的篇章不仅十分有限,他们还常常受到讥笑挖苦。现实中,我们对创新失败者(哪怕是暂时的受挫折者)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关怀也很不充分,不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激励机制”基本上是只认结果,不认动机和过程,更有个别院校甚至做出这样的规定:几年之内出不了成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一概走人,体现出对失利者的极度不宽容。
从法律上确立起宽容失败的制度,对于我们大力推进自主创新的步伐,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障,意义十分重大。然而,真正在科研创新领域确立起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还必须注重从文化、舆论、机制等层面上,配合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宽容失败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其重大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彰显得更为明显。我们要把宽容失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其真正积淀下来。在舆论上我们既要表彰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看得见、摸得着”成果的科研人员,同时,也要大力弘扬默默无闻、为国家的科技进步事业鞠躬尽瘁的科研工作者。在体制机制上,我们要建立健全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切实从物质和精神上保证那些暂时没有取得成功的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尤其是对于那些承担着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给予帮助和扶持,保证他们良好的精神状态,保持他们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