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实现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转轨。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推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立,覆盖范围从城镇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从业人员。截至2006年年底,
2.完善政策,不断解决困难人群医疗保障问题。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根据所有制结构和就业方式的调整变化,在重点做好原公费、劳保医疗人群参保工作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陆续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等,积极推进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3.进行制度创新,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7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探索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措施,完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措施,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一些省市根据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始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其主要做法是: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负担;低水平缴费,基本采取按人头定额缴费办法,年人均50元―200元,财政帮助困难人群缴费参保,补助标准50元―140元不等;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与现行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