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2008年开始,济南市将实行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根据新的规定,通常被称作“红头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此举将改变以往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有生,没有死”的弊端。
根据刚刚发布的《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红头文件”必须
《规定》还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可以向市政府提请审查和撤销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必须予以正式答复。
《规定》特别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不得增设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另据了解,济南市将对现有“红头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具有管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没有明确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都将被列为清理对象。清理工作将于年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