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伦”、“理”二字早在《尚书》、《诗经》、《易经》等经典中已分别出现。“伦理”二字合用,最早见于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大约西汉初年,人们开始广泛使用“伦理”一词,以概括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所谓“敬畏伦理”(这一概念系作者2004年
当代法国哲学家保罗・里克尔在《恶的象征》一书中,从文化人类学的视阈分析了伦理的起源:“经由害怕而不是经由爱,人类才进入伦理世界……由于它已经是伦理的畏惧,而不仅仅是肉体上的害怕,因此所畏惧的危险本身是伦理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内在地包蕴着“畏惧”的内涵,敬畏伦理是在人类特有的敬畏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敬畏感不是与生俱来的自发情感,即是说它不是单纯依附在人与动物身上的自发的畏惧或恐惧的感觉,而是在社会中培养的人性情感。它是社会、文化、历史的产物,是一切善恶观念的基础。敬畏感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始终处于生成性过程之中。敬畏感不是愚昧、委琐的代名词,而是人类拥有伦理智慧的象征。没有敬畏感的时代是野蛮的时代,没有敬畏伦理规范的社会是无序的社会。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不可抗拒性,使得人类有足够的理由去敬畏它,而不去冒犯和亵渎它。对必然性的敬重、遵循与认识,有利于人类的发展、社会的和谐。
对和谐与秩序的追求是人性使然。这种追求使得人类必须对自身的言行进行约束和规范。康德对“头上的灿烂星空,心中的道德律令”的敬畏,中国哲人对“天人合一”境界的向往、对“慎独”、“敬其在己者”的崇尚,都凸显了敬畏伦理为人类自身立法的恢弘气象。对与人生命攸关的神圣事物或力量的敬畏,不仅是人类的伦理义务和责任,而且是人类自身生命情感的内在诉求。
在人类进化的历程中,敬畏伦理规范警示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是人类培养理想人格、安身立命之本,从而对自然的合理演化、社会的有序发展、人类的文明进化起着积极的作用。东西方贤哲们大多表达过他们的“敬畏”之情。孔子曰“君子有三畏”,其首畏是“畏天命”,即对不可抗拒之必然性的敬畏;老子则表现出对生命本身的敬畏:“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海德格尔认为:“畏之所畏就是世界本身”。正是出于敬畏之心、出于人性中蕴涵的与宇宙万物共生共荣的内在诉求,人们才崇奉称之为敬畏伦理的道德规范,并将拥有这种道德品格的人称之为君子、圣贤。
当今时代,随着人们认识世界的水平愈来愈高、改造世界的能力愈来愈强,一些人的敬畏感却愈来愈淡漠,敬畏伦理所具有的神圣性、警示性和规范性也在逐渐弱化。这种趋势的存在,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张扬了人的主体性,但也相应地滋生、助长了人类病态的痴狂,增添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朱熹在对《中庸》进行诠释时,特别强调对“道”和“天理”的“敬畏”:“道者,日用事物当行之理,皆性之德而具于心,无物不有,无时不然,所以不可须臾离也。若其可离,则为外物而非道矣。是以君子之心,常存敬畏,虽不见闻,亦不敢忽,所以存天理之本然,而不使离于须臾之顷也。”《大佛顶首楞严经・卷四》云:“狂性自歇,歇即菩提”。正是“君子之心”难得的“常存敬畏”、正是人类明智的“狂性自歇”,才使得敬畏伦理的智慧之光能够普照大地,人类也才不至于毫无顾忌地为所欲为,因而才得以拥有自己的自然和精神的家园。
和谐社会的建构有赖于公民的人格完善,而公民的人格完善取决于仁爱之心的培育、社会责任感的加强、道德境界的提升、对必然性律令的敬畏。人类应该有所敬畏。对敬畏感的褒扬,并不意味着宣传愚昧与迷信、抹杀人的主体能动性,而是主张对人的主体性加以适度限制,即对人的狂妄浅薄、妄自尊大、不自量力等予以合理规约。这种限制和规约,有助于人类心灵的净化、人格的完善,特别是在人的主体性已得到极大张扬的今天,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