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9月18日电(记者王骏勇)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苏“8・14”侵犯著作权和贩卖淫秽物品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陈和忠、王艳丽、王远声、徐洪兵等10名被告10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6年8月14日晚至15日晨,江苏省“扫黄打非”、文化执法部门和
随后,执法人员继续扩大战果,在全省范围内对涉案人员进行追查,又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2万多张,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此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陈和忠租赁广州市三元里泰安广场D座10号作为经营场所,采取先以电话或传真联系买家,然后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收取货款,再通过广州金鸿捷运输公司及浙联货运运输的方式向被告人王艳丽、徐洪兵等人贩卖盗版光碟、淫秽光碟。
此外,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艳丽、王远声夫妻二人租赁南京市玄武区两处场所从事盗版及淫秽光碟经营,后王艳丽等人又将购得的光碟向被告人沈业平、陈洋等人贩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陈和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王艳丽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王远声等8人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