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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防腐败工作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2007-09-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倪迅 我有话说

  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 马文 接受了采访,就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您,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腐败工作。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

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我们党确立了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并取得比较明显成效。在实践中反腐败斗争又从侧重惩治逐步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轨道。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制不断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比较成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部署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任务,预防腐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

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在预防腐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预防腐败的合力,影响了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预防腐败的重大改革措施深入推进。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中的预防腐败工作,缺乏组织指导,导致预防腐败工作没有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影响了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效果。三是由于缺少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这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有利于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是更加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需要。

其次,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部《公约》汇集了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腐败的经验,提出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原则,强调在打击腐败的同时,要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来预防腐败。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这样,设立专门预防腐败机构就成为我国履行《公约》的一项组织措施。

问:请您介绍一下,我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第一次设立的国家级专门预防腐败的机构,必将促进我国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是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的相关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国家预防腐败局首要的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些根本性、综合性的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措施,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才能有效实施,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在其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保证目标的实现。

二是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范围除了涵盖党和国家机关外,还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纳入了统一协调、综合指导的范围,拓展了预防腐败的工作领域和覆盖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是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我们就有了一支专门的队伍,能够长期专注于预防腐败工作。通过采集、分析有关信息,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深入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建立腐败预警机制,推动制定、实施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积极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从而提高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有利于加强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腐败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来预防和打击腐败,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加强这方面工作,有助于形成对我国反腐败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有利于借鉴国际社会预防腐败的经验,促进国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重要体现,展示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向全世界展示了我们党和国家预防腐败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对我国今后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还使我国开展预防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国际援助有了归口机构,有利于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和协调行动。

问:请问国家预防腐败局从酝酿到成立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从动议到中央批准,历时四年多,应当说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早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拟订谈判过程中,我国代表团就认真研究了设立专门预防腐败机构的问题,并同意在《公约》中写入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预防腐败机构。2003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公约》后,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15个部门,组成了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报送中央的《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的意见》,其中的建议之一是“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2005年6月,中央原则同意了该意见。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后,为切实履行好《公约》,中央纪委、监察部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研究实施《公约》的有关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研究提出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具体方案。2006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承办这项工作,提出了初步方案。这个方案经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研究后上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3月,中央编办将《关于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请示》呈报中央审批。5月31日,中央正式批准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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