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是指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这个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循环利用能源,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表现为“两高两低”,即高利用、高循环和低消费、低污染,使物资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发展循
社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环境社会成本),是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环境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使企业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仅靠市场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外部不经济性有直接的调节作用,通过对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征税,使环境的价值和环境的成本得以体现,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因此,将环境保护纳入税收制度、建立环境税制已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建立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保障制度,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对现行税制中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加以调整。(1)调整资源税。首先应扩大征收范围,逐步把水、森林、土地、草原、海洋、滩涂、地热及其他矿藏资源、不可再生资源等实行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其次,提高征收标准,使资源的价格真正反映其价值。尤其要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资源课以重税,以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再次,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为按量计税,使企业对开采后没有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对象,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从而引导企业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开采。⑵调整消费税。首先应把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其次,应按消费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设置不同的税率。对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率高、污染小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等设置较低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对那些已不可再生资源为材料生产的消费品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⑶完善企业增值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综合回收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上给与减免,以鼓励其循环生产。
另一方面,开征新的税种。⑴开征环境污染税,对各种污染予以课税,以限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排污税,即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应逐步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污染税、噪音污染税等。二是污染产品税。即对产生环境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收。如为控制我国机动车辆排放尾气所造成的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和燃油资源浪费,应尽早开征燃油税;为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尤其是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应对燃料和燃油征收碳税和硫税等。⑵实施环境关税。环境关税是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关税或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WTO对环境关税作了若干原则性规定,对环境关税予以肯定。根据WTO的规定,在不违背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我国应对那些有一定污染或可能污染环境的进口产品或技术征收进口税,使污染者为其污染付费,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同时,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我国还应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⑶实施鼓励性税收。对有益于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和行为要予以税收鼓励。一是税收减免,即对再生资源业及其产品实行减免税,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二是加速折旧与投资抵免。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先进技术,加速设备更新换代。对环保投资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的投资给与税收抵免,以鼓励环保投资。(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